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5]122号
关于印发2016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6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2016年度预算的统一报告格式。编报范围为企业所有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独立核算经济单位。各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集团、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预算报告,其中报送预算报告的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范围,由企业报经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核准后确定。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和编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2016年度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资料的编制工作。对于涉及经营业务、投资、人员薪酬等管理预算报表,各中央企业应加强组织与统筹,按照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经营、投资、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具体填制责任,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实现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内部预算编制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做好对所属子企业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工作,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质量。审核重点包括2015年度预算问题整改情况,2016年度预算编制基础、编制范围、编制口径、预算指标的合理性,以及表间重要指标是否衔接,与企业战略规划是否衔接,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是否详实等。
四、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16年度预算报告前,应当做好2016年度预算初步预报工作,在组织分析预测2016年度主要经营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填报《2016年度主要指标预报表》,并于2015年12月9日前随快报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五、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16年度预算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各类决策机构的审议决议是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六、2016年国资委按照“工作关系不变、管理职能不变、填报主体不变”的组织方式,继续推进国资监管报表整合工作,将与年度预算相关、报送时间与预算较为接近的监管报表进一步整合,统一平台、统一布置,各相关业务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业务工作通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推动国资监管报表整合工作,明确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加强内部组织协调和工作衔接,按照有关厅局要求按时报送监管报表并抄送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纳入整合范围的监管报表均应使用统一的预算软件平台填报,企业财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有关业务部门填报人员的指导,做好数据软件对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中央企业在组织做好预算编制、审核、汇总和履行内部核准程序等工作基础上,应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2016年度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正式文件报送企业预算报告,包括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以及相关附件,一式2份,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以电子文档形式一并报送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所属二级子企业(含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2016年度预算报表在线报送和线下报送并行,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做好网络版报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5〕71号)有关要求,采用预算报表在线报送方式。
八、各中央企业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因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影响需调整年度预算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报送《2016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九、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3〕52号)有关要求,将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纳入预算管理,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的制定与2016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实施,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随预算一并报送。
国资委关于2016年度预算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以指导意见形式另行印发。国资委将根据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2016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企业。
各中央企业在编制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反映。有关工作软件另行下发。
附件:
国资委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