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4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11-1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利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充实社保基金。”此后,《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陆续印发,统筹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稳定需要,实施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将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通过转(减)持或变现资金充实社保基金。

2017年11月,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印发,根据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发展需要,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进行了调整,划转对象明确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49号文件同时规定,22号文件和94号文件等现行国有股权转(减)持政策自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有资本已对充实壮大社保基金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通过国有股转(减)持共筹集社保基金2827.75亿元,占社保基金财政性拨入资金的32.96%。49号文件印发后,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行动,已完成两批共18家中央企业股权划转工作,根据划转时点财务决算数据,18家划转企业划转国有资本750亿元。

目前,根据49号文件“分批划转”等相关规定,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启动第三批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加大力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同时,坚定不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着力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使全国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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