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9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9-11-13

国资委、财政部在监管中把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即“破净”)的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方面,在“破净”情况下,各类所有制企业都会审慎对待相关资本运作事项。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A股上市公司实施的增发、配股和资产重组项目共计2496家次,仅11家上市公司在12个项目中存在“破净”情况,占比仅0.44%,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家、民营控股或无实际控制人的6家。另一方面,若取消“破净”实施的限制,企业可能以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进行操作,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把握原则上不得“破净”实施的底线,是将市场普遍规律融入常规监管原则,以维护国有权益。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深度和流动性大大拓展,估值定价功能日益完善,定价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上市公司运作公开透明,参与各方互相制约,形成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提升定价机制有效性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确有“破净”实施的需求,且实施有利于维护国有权益的,国资委、财政部会认真研究,有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个案予以支持,以充分发挥股票市场价格发现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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