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
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上的讲话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同志们:
刚才荣融同志作了一个很重要的报告,我要讲的只是对荣融同志报告中提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方面的工作再做一些补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到今年年底,我们加入WTO的承诺要全部兑现,我国的经济发展要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产权交易、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次会议的重要所在,就是大家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促使产权交易监管和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制度,完善机制,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时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下面,我谈两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和长期的任务。国资委成来以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要求,以及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从基础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落实了从基础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要求,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的监督制度体系。从两年多的实践效果看,我感觉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增进了社会和谐。
在国资委成立初期,我们曾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调研。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多数地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都有不同程度的制度要求,有一定的规则,但是我们感到普遍存在缺乏统一性、缺乏规范性、缺乏严密性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不要讲全国的统一了,有的省内地区的统一都谈不到,实际上影响了产权交易的有效进行,影响了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制约和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所以国资委以及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关措施,3号令是我们整个产权交易规范化、统一化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文件,3号令的颁发及其以后各项补充制度规定,逐步形成了产权交易制度体系的一个雏形。特别是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去年我们又与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这些制度规定的实施,促进落实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相关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保护了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权转让工作的规范开展。
促进落实了社会公众必要的知情权。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更离不开国有企业职工的直接参与。以前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操作过程当中,只是由相关部门、企业和少数人进行,社会公众往往由于不知情,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职工缺乏必要的知情权,或者他们无法得到全面的信息,而对我们企业的改革,包括对有些企业重组、产权的流转产生质疑甚至反对,以至形成不满和抵触情绪。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实施,使相关的信息有了统一的发布渠道,社会公众获得了一定知情权,一定程度上有了是否参与受让的自我决策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督权。我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之所以使用了“一定”限制词,是因为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社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在还并没有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了这么一个过程,就使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过程当中,一些职工因信息不明产生的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和谐氛围的形成。
相关主体有了平等的参与权。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参与主体的平等权利很重要,这在过去那种少数人决策的体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3号令对受让主体的范围应该说是非常开放的,至少在文件规定上是全方位开放的。国内外守法诚信、有实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只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公开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在后来的78号文件中,通过对管理层作为特殊受让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使其与其他受让主体平等地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引进技术和资金,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还有利于保护改革过程决策者,保护管理层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这对我们国企改革决策者也是一种保护和爱护。没有这样一个过程,过去那种少数人决策,即使是正确的,即使对国有企业改革是有利的,社会的舆论和社会各界不了解这个决策过程,也会提出各种质疑,也会使客观正确的决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为他的决策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人民完全可以对他的决策进行质疑。因此,这样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实际也是保护了我们国有企业决策者。
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当中,怎么更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段时间内,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国有产权向其他所有制形式转移过程当中,职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特别是我们的这些职工都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在这个转制的过程当中,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形成制度法规的保护。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不能够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使他们权益受到损害,实际上我们的改革就会难以顺利进行,社会也得不到和谐发展。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制度过程当中强调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落实职工安置事项,我们已经看到了职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态度产生了良性转变,越来越理解和支持,从而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积极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
我们讲国有产权规范有序的流转,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这些年来的工作,我们已经较好地促进了这方面的转变。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基本上是以行政配置为主,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虽然有了市场调节的需求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探索,但是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方式仍然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继续调整国民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国有资本将更多的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在这个过程当中,应当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通过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通过市场寻找和选择受让方,有效避免行政性资源配置的局限性和盲目性。一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而专业地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使受让方的征集范围更广、更有针对性,既避免了行政性配置资源中存在的“拉郎配”,又有效突破了地域分割,行业封锁等不利因素,还有效地堵住了个别人私下自买自卖企业国有产权的通道。国资委成立前的一段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向少数个别人流失的问题是非常突出的,这也是当时社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二是在实行进场交易中,转让方除了要认真制定转让方案以外,还要结合项目的特点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要求,意向受让方除了要对转让方和标的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外,还得对竞争对手进行充分研究,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等有充分的了解,使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更趋于理性。也就是说现在的产权交易不单单是一部分产权的变动了,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涉及到未来的发展,涉及到职工的安置等方方面面,要求转让、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相统一。三是进场交易之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组织交易的责任主体,要对转让、受让方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保证交易撮合、结算、变更按制度规范进行,提高了交易的诚信度和安全性,有效避免了场外交易中拖欠转让价款,违反交易合同,许多已经完成的交易无法实施,以及职工安置责任得不到落实等问题。在过去产权交易实践过程当中,刚才讲到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是非常突出的。表面上、形式上实行了产权的转让,但在实际上不少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国有产权保障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现在按照规范、统一、公开要求进行的产权交易在这些方面逐步得到了保证。
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趋于合理,为各方面普遍接受。过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特别是人为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等方面的问题,更使人们容易对定价的结果产生怀疑,从而形成无论价格高低,都有可能产生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实际上在有些产权转让过程当中,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质疑、批评、谴责,不在于它的绝对价格,而在于它的过程。我们现在所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最重要的就是要规范过程。随着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初步形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也就是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通过公开披露转让信息以充分发现买主,再经由各意向受让人的市场竞价形成最终的转让价格。如果没有这个市场竞争的过程,大家往往会对评估价格形成误区。实际上这个评估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也只是一个参考依据,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验证。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和供求博弈的作用,有的转让价高于评估结果数倍,评估结果在这时仅仅是转让价格起步值的参考而已。凡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规范操作的,转让方可以合法的卖,受让方可以放心的买,交易机构可以大胆的组织交易,审批方也得以从不知该卖给谁和不知道卖多少价格的双重焦虑中解脱出来。因此,靠进场交易制度和价格竞争机制来把关,不但可以使我们的这些焦虑和忧虑大大减少,更能够使我们国有资产既实现流转加快又能够维护国有产权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明确的是即使在挂牌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而按挂牌价进行转让,也与那种不进场直接按评估结果协议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后者的价值依据没有经过市场供求博弈的检验,其资源配置主体仍然不是市场。我到国资委以后第一次出差到上海产权交易所去的时候就讲了这个观点,当时他们讲过去统计的时候,把挂牌以后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按协议转让来统计,我说这就应该列到竞价方式统计范围。为什么呢?经过市场的竞价过程了,这个价格只有一家接受,我认为它实际上已成为市场行为认可的结果,这应该说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他们说这一块如果列进去,以后统计竞价水平就提高了。你只要按规定走挂牌程序了,我认为它就应该纳入实质性的竞价范畴了。这样的产权转让就可以放心多了,就可以说经过社会和市场检验了。当然,在我们具体考核比较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竞价的核心能力时,可以有另行的计算方法。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价,才能实现资产的市场价格,至少在这个阶段是真实的市场价格,也许过了两年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的发展变化,它的价格是变化的、是动态的,同样差不多类型的财产,上半年的价格和下半年的价格会不一样,很难有可比性。因为与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产业发展所处的不同时期一样,它的价值也发生变化。但至少在这个时段上,目前来讲也只有通过这样公开透明的竞价方式,才能实现它的真实市场价格,我们进场交易制度所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发现转让标的的真实价格。
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了转让方从注重谈判要约到注重方案规范的转变,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过程得到统一规范。以前多数企业在转让前没有注重产权转让方案的研究,有的只是象征性地做了一个转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难以起到约束作用,更多的精力是投入到个别项目、个别条款的谈判中。进场交易制度实施后,转让方必须及早对国有资产转让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对受让条件提出明确无误的要求,对职工安置方案由职代会进行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债务处置方式获得债权人的认同和支持。这些制度要求不但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过程更加统一规范,也增加了交易的前瞻性、整体性,减少了盲目性,从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的落实,有利于资源配置效果的科学实现。
(三)促进形成了分类监管,共同监管的监管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涉及面广、操作程序多,政策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以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的是协议基础上的审批制度,相关部门既要审批经济行为,又要批准交易结果;既要审核方案,又要批准价格,还要监督甚至直接参与转让过程,这就造成了一方面存在着审批时间要求紧和人员不足造成的无法了解实际情况,无法深入核实问题等弊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无法区分责任,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勉为其难的,是上级部门勉为其难的过程,实际上是责任不落实,模糊责任的过程。最后出了问题谁都可以推,结果或者国有产权流转不畅,或者国有资产流失了,却都找不到责任人。一些在方案制定,受让方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操作、职工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定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被掩盖起来,就是无法追究责任。在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中,在对整个操作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划分了转让方、批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操作要求,既便利了操作,又有利于监督,使监管工作找到责任人和落脚点。
几年来,各地国资委通过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了所出资企业的家底;通过组织对部分企业财务审计结果的抽查,加强了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通过组织对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资产评估的行为;通过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全面评审,促进了相关机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规范操作水平;通过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媒体反映的和群众举报的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违规操作问题加大了处罚力度。2004年按照中纪委的统一要求,我们会同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以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了全国联合监督检查工作。2005年,我们在充分总结四部委联合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又专门组织了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对部分中央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到2005年底,国资委、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组织专项检查、评审与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资委逐步探索形成了分类监督、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发现问题,促进规范,完善政策,共同提高的目标。
(四)促进了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形成。
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机构繁多、市场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各地国资委通过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促进市场资源整合等多种措施,规划发展当地产权交易市场。有的地方对原有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合并,有的地方探索了省市共建,一些地方采取了异地联建、异地委托方式,还有一些地方针对地区内产权交易机构分散、规模小,不利于加强监管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等现状,按照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对全省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整合,发挥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资源优势。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国资委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将土地、房产以及涉诉资产、不良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纳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扩大了业务范围,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探索,为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积累了初步的经验。
同志们,从我们所做的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来看,我们正在形成以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为制度基础,以各地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为操作平台,以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等系统为监管主体,以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网络和产权交易行业自律为市场纽带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产权交易市场正在发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产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改革发展中社会效益、资产效益实现方式的一个多方面的综合转变,是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操作创新。
二、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大明确了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这表明,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及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将是一项持久的重要工作。几年来,我们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还只能算是一个开头,我们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要干的事很多,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在进场交易制度落实、产权交易监管、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各地国资委、产权交易机构继续努力,共同探索,加以解决。
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非常重要的落脚点就是国有产权的管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要实现中央企业之间的产权调整,中央企业的产权和地方国有产权之间的组合与调整,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调整,以及国有企业产权和多种所有制、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调整组合,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要求就更高了。从长远来讲,产权交易市场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规则的统一;二是操作的规范;三是信息的对称;四是行为的公开。我认为这是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很重要的要素,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达到社会效果的公正,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社会认为效果是公正的;二是社会信用的增强。也就是整个产权交易体系,它的运转信用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三是要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通过这些工作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我们的长远目标。从现实出发,我们的长远目标和我们的阶段性目标要有区别,因为毕竟我们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是新兴的市场,市场化的进程还比较短,我们的法制环境、社会信用环境离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还有很多不足,不能独立的或者孤立的对产权交易市场提出超出社会现实的要求。所以从总体上来看,对整个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要上台阶是对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一定要有长远性的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区别,而且各地各省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目标。在这里我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规范流转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虽然我们这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基础,但一定要认识到这个基础还不完善,还不牢固,现在要积极探索,要把相当精力放在夯实基础上。夯实基础和积极探索,两个方面不能偏废。我们在提倡大胆积极探索的同时,一定还要把相当多的精力放在夯实基础方面。有些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在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过程当中,有很多是基础性工作,我们现在很薄弱,要提高认识,重视基础性的工作。我们这两年取得了进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千万不要对此过于乐观,不要估计太高。我认为基础工作打得越牢,楼才能造得越高,发展才可能越快。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制度建设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比如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的问题。在3号令中,对一些特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有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的特别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在审批时把关不严,对部分转让产权后国有不再控股的项目也实行协议转让。有的自行下放对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或对一些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自行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打折、优惠,有些地方在制定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没有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进行严格把关,出现了规范方案与操作“两张皮”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忽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受让条件的制定和受让资格的审核把关,使产权交易中出现了较多的纠纷。对此我们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早对有关问题研究提出细化规范的补充规定。为利用好大家这次难得的齐聚机会,产权局已经起草了一个初步意见,请大家认真讨论。各地国资委一方面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要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在这方面我要重点强调检查和处理,制定制度实际上并不难,但制度制定最多只是完成了工作的一半,更重要是执行,而执行重点在于检查和处理。对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制度的建立重点还在于贯彻落实、检查处置,没有后面的工作,前面所做的都前功尽弃,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三)进一步提高进场率和竞价率。
3号令发布实施以来,随着各级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场外交易已经大大减少。但个别地区、个别企业依然存在进场率不高问题。进场率是指已经进场与应当进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数之比。这是衡量各级国资委贯彻落实3号令的一个重要指标,“应进都进”是各级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的重要职责。个别地区由于交易机构迟迟没有确认,监管工作没有及时到位,造成进场率很低;少数地方习惯于审批,使一些应进场交易的项目采取了协议转让;一些地方和机构大量安排进场但不挂牌的项目,未利用市场的两个发现功能,使进场流于形式;个别企业由于没有落实相关政策和职责,或由于利益分配等问题擅自进行场外交易。针对目前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委将在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各省级国资委对协议转让审批事项的监测工作,通过对各地审批协议转让事项的及时跟踪监测,了解各地的规范操作情况。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取得对进场交易制度落实的工作支持,加大对场外违规交易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进场率。
项目进场之后竞价率不高是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里所讲的实际用于考核比较产权交易机构竞价组织程度的竞价率,是指通过竞价方式交易的项目数与挂牌项目数之比。造成竞价率不高的因素虽然很多,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应有的作用是一个重要因素。要想使进场交易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既要做到“制度约束人”,更要做到“效果吸引人”。在我们组织的几次检查中,一些对进场交易有不同看法的人曾提出,所谓进场交易只不过是由产权交易机构“填个表格、发条消息、出个鉴证、收点费用”,这话可能说得有点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还没有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履行好交易市场两个发现的本质功能。为进一步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提高进场交易成效,我们将围绕完善交易规则、创新竞价方式、提高竞价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就如何提高竞价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推广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组织竞价交易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的竞价交易比例,更好地实现国有产权在转让中的保值增值。在竞价交易方式探索创新中,大家要解放思想,要积极运用好电子竞价和网络竞价等先进的方法和技术。各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要在加强监管和规范操作的同时,不断促进所选择的机构提高产权交易服务水平,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乃至全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一个高效的交易平台。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
实际上从我对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情况的了解看,对交易风险包括金融风险的防范,主要强调三个要素,监管在其中只是处在第三要素。第一要素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产权交易来说,转让方希望实现卖出财产价值最大化,他如果有这个机制的话,你不用过多的担心,其他人不可能比他考虑更多。但是我们不一样,我们是国有资产,责任没有落实,如果通过协议转让暗箱操作,就有可能产生流失。买的人希望能够以最低的价格买到这笔资产。因此,在国外的公司治理能够形成有效的风险制约机制,但我们现在还不太行。第二位要素是市场的自律机制和约束机制。大家在这个行业之内要形成一种自律和约束,谁要恶意违反,就要出局,你就失去信用,你的银行贷款、财产保险等服务,都会因你的诚信状态而改变。第三才是政府的外部监管。根据现在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还必须强调,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我们的外部监管还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所以要强调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这个监管包括基础工作的建设,如统一规则,统一制度,统一信息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前面提到的三个目标中的最后一个目标,就能不断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现在了解情况看,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方面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常监管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表现在没有落实具体监管工作的职责和岗位责任,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管责任制度。责任制很重要,一定要落实到责任,这个责任一定要细化到部门,一定要细化到责任人。责任落实以后,做好了我知道表扬谁,做得不好我知道批评谁,有了问题知道该处置谁。如果不能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这个责任就是空的、虚的。所以在落实责任制上,要有具体措施。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的监管不到位。由于各交易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竞争关系,虽然采取了一些合作措施,但在促进机构发展,扩展交易量,提高影响力等利益驱动中,一些机构放松了对工作质量的把关,忽视了对规范操作的要求,有的人就是利用了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制造了腐败,制造了国有资产流失。如果都按照规范性的操作,好多漏洞都可以堵死,很多问题都可以避免。
三是产权交易机构基础管理水平亟待强化。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与现在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大家一定要认识这个问题,切实加强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化服务水平。当然在监管工作当中,也要注意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就是监管是政府行为,运作是机构企业的市场行为,这两者之间还是要有严格的责任区别。也就是监管者要做到监管尽责,但又不能越位。不能把由市场和机构企业应完成的工作又拉回到政府部门中来,不要越俎代庖,不要再重复过去自己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情,大家在工作当中千万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不要越位,不要再走回头路和老路,不要再重复过去的教训。今年我们将通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交易环节及时有效的跟踪监测,促进监管工作的深入。要把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联网和信息监测的长远目标和中期、近期的目标细化,明确在什么时间达到什么目标。我们的产权交易市场要提高它的规范和诚信,要大大提高其资源配置效率,要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加强交易和监管的信息化。这方面的任务会越来越重,所以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形势非常严峻,任务非常迫切和繁重,要把产权交易信息化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来抓。
(五)加快行业协会筹建,促进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是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更是国务院明确我委牵头的重要工作任务。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渠道。但从目前情况看,进一步落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长期的任务,特别是涉及的一些产权交易行业标准、规范不统一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相关制度的深入贯彻和落实。对此,许多产权交易机构一直在呼吁及早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律组织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作用。我们认为:成立产权交易行业协会十分必要和迫切,目前条件亦业已具备。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位,我们认为应该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应能为业务主管单位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应当具备行业自律与约束功能,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应当具备为政府和会员的双向沟通功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应当具备指导与服务功能,起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用。
刚才提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自我约束和自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他们的约束和自律很多是通过协会的形式来实现的。刚才荣融同志说了,希望我们的产权交易协会能够高起点起步,能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发挥行业的自律约束和对机构的服务作用方面作出表率。我感到目前条件是成熟的,这是大家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国资委也有同样的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落实相关任务,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快筹备建立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
同志们,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将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要总结经验,加强监管,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努力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和监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