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农林牧渔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500以下 1000以下 |
仓储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房地产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金融企业 |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 100以下 5000以下 |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 600以下 2000以下 |
文体、娱乐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3000以下 |
信息传输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租赁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居民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200以下 1000以下 |
其他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