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文 件
财统[2002]24号
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直管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做好2002年度境外企业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2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下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的具体要求,以2002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年度与国内不一致的,应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本套报表会计期间的要求,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2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记账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各中央部门(单位)、中央直管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在对所属境外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被列为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组织的2002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综合评价对象的单位,原则上应于5月20日前上报),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汇总会计报表(金额单位为"千美元"),应当依次按照报表封面、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地方不做要求)、主表、附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顺序装订,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境外企业类会计报表的合并或汇总范围,本年户数变动情况及原因;
2、境外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3、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4、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5、境外企业资产质量的简要分析,如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等;
6、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如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对外提供担保、涉及未决诉讼和仲裁、财产抵押、超过授权经营范围的风险性业务等;
7、境外企业驻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纳税调整情况;
8、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反映的其他问题。
(四)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软盘(金额单位为"美元")。
六、《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单位、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附件: (下载)
一、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
二、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编制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