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进一步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期望和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的配套制度,在明确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国资委、中央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
《办法》提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了禁入限制处理的有效落实,可以初步实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的震慑遏制作用。下一步,国资委将总结《办法》施行中的经验做法,逐步推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综合利用。《办法》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