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
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宣传局  发布时间:2017-05-16

各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首都文明办《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建办[2017]13号)要求,为充分展示近年来中央企业驻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资委文明委将组织开展中央企业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评比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评选表彰先进为契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文明素质和企业文明程度,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精神支撑、道德滋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1.首都文明办将开展首都文明示范区、首都文明村镇、首都文明单位(包括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社区、首都文明风景旅游区)、首都文明家庭、首都文明校园评选表彰工作。国务院国资委系统参加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名额在2014年基础上略有增长。

2.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不搞终身制,在历届评选中曾获得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本届申报评选。

3.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在上一届首都文明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见附件2)。

4.首都文明单位推荐对象应为:按照《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精建〔2014〕8号,见附件1),符合创建主体条件,达到组织领导有力、道德风尚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工作实绩显著、文化建设突出、社会责任落实等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符合首都文明单位标准的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交通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资源严重毁损等责任事故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干部职工发生“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并受到查处,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称号的予以撤销。

三、评选程序

1.自测申报。2017年6月1日前,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由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文明办提出争创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见附件3)。

(2)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汇总表(见附件4)。

(3)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5)。

(4)申报主体自测得分证明材料,对照《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按照首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由申报主体自测自评,算出相应分数和得分表(见附件6),并将每项分数得分证明材料附后。

(5)申报主体的创建工作总结,包含近两年来申报主体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及自查整改情况。

(6)申报主体的特色工作案例,要在诚信建设、职业道德、社会责任、企业(单位)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点工作中,选取最为突出的方面进行重点阐述。案例结构应包含主题、背景介绍、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提供4—5张相应的图片(不小于1M)。

2.考评推荐。2017年6月20日前,国资委文明办根据《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评估,并抽取部分单位实地考评。根据评选名额,按考评分数排序确定推荐名单。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拟推荐单位名单在国资委网站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经国资委文明委审定,向首都文明办报送推荐单位材料。

3.提交材料。6月30日前,国资委文明办组织入选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的企业在线上传申报材料。相关网址、用户名、密码、操作方法等另行通知,请各企业总部联系人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4.审核公示。2017年7月至8月,首都文明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评议,组织抽查测评,同时征求北京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意见后确定候选名单。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北京市属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首都文明委审批。

6.填表备案。按照《北京市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京办发〔2012〕3号)的要求,审批通过的单位,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报评选首都文明办备案。

7.组织表彰。对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进行表彰,授予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相应称号,颁发奖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引导广大驻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结合本企业实际,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

2.坚持创建为民。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评选表彰过程变成广泛听取企业干部职工意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让职工充分感受到创建活动带来的成效和变化,推动创建工作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3.确保评选质量。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将具有时代特点的创建典型挖掘出来。要按照文明创建管理办法和测评体系要求,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纪律严明。要注重考察日常工作,防止突击迎检,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4.突出示范引领。荣获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开展表彰、挂牌、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社会媒体和企业自媒体,大力宣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力,激发职工创建热情,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企业职工了解、支持、参与创建的过程,推动兴起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新热潮。

五、申报评选安排

请各企业于5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申报材料加盖集团党委(党组)印章报国资委文明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企业全称。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闵玉清、刘辉、王锐

联系电话:63193512、63193523、63193347

电子邮箱:qywh2014@126.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708室

国资委宣传局文化处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1.《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2012-2014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名单(国务院国资委系统)

      3.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

      4.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汇总表

      5.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

      6.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自测得分表

      7.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相关附件下载: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国资委文明办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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