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钢城总公司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

文章来源:国资委纪委  发布时间:2005-06-21

攀钢钢城总公司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攀枝花钢铁(集团)所属钢城企业总公司出台了《钢城企业总公司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公司除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滥用职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外,还对违规违纪经营管理者实施职位禁入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五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