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3日浙江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在审批手续、工资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明确了9条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因未列入年度预算或超过捐赠额度需要审批的,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二、国有企业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防治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如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四、支持国有企业积极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相关加价费用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五、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影响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六、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
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在国家和我省出台低息贷款等措施时,省国资委对相关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八、国有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加班加点和参加社区志愿者工作的,应按规定予以调休、补休、轮休,其休息时间不作为年休假计算。
九、2019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和市县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2020年度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报告、2020年1月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和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报表,均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精神予以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