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14〕137号
关于印发2015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5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2015年度预算的统一报告格式。编报范围为企业所有内部业务机构、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独立核算经济单位。各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集团、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预算报告,其中报送预算报告的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范围,由企业报经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核准后确定。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3),认真组织做好2015年度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资料的编制工作。对于涉及经营业务、投资、人员薪酬等管理预算报表,各企业应按照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经营、投资、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具体填制责任,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以确保相关业务指标口径与财务指标口径的一致,实现企业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内部预算编制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做好对所属子企业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工作,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质量。审核重点包括2014年度预算问题整改情况,2015年度预算编制基础、编制范围、编制口径、预算指标的合理性,以及表间重要指标是否衔接,与企业战略规划是否衔接,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是否详实等。
四、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15年度预算报告前,应当做好2015年度预算初步预报工作,在组织分析预测2015年度主要经营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填报《2015年度主要指标预报表》,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五、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15年度预算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各类决策机构的审议决议是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六、各中央企业在组织做好预算编制、审核、汇总和履行内部核准程序工作基础上,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2015年度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正式文件报送企业预算报告,包括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以及相关附件,一式2份,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以电子文档形式一并报送集团合并预算报表、集团预算情况说明书、集团预算工作总结及改进措施、所属二级子企业(含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预算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
七、各中央企业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确因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影响需调整年度预算的企业,应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报送《2015年度预算调整主要指标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预算调整的原因和影响、预算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说明,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国资委关于2015年度预算编制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以指导意见形式另行印发。国资委将根据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2015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企业。
各中央企业在编制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反映。工作软件一并下发。
附件:
1.2015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
2.2015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5年度中央企业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国资委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