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等要求的重要基础,对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二、《201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填报。中央部门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应当在集团内部交易与往来事项充分抵销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其中: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集团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在做好会计科目分类及财务报表转换工作的基础上,按规定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三、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审核等基础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编制201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要强化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管理,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并严把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审核,减少数据错误,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质量。
四、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利用统计数据深入分析本部门国有经济的结构布局及运行特点、运营效率等情况,组织撰写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15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情况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2015年度本部门汇总报表、所属一级企业合并报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电子文档。
(三)2015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为减轻各部门和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和自动生成功能,供参考使用。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国 资 委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