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监事会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2-10-2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监督〔2012〕178号


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2012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度

  《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填报工作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报告》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责成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部署,分工协作,细化职责,全面落实填报要求。要认真做好组织培训、编制报送、汇总审核、质量评价等各项工作。

  二、突出填报重点,规范编制报告

  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报告》。《报告》要侧重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分析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及隐患;详尽反映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重大投资、内控体系建设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管控等重要事项;逐一反映企业落实国资委提示和要求整改事项的情况,说明整改内容、落实措施以及改进成效。《报告》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填报范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企业以及所托管企业,离岸公司、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除外。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报送。按照监事会工作需要和企业自身特点,可对填报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填报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准确把握填报要求,统一规范填报格式,具体细化填报内容,不断加大审核力度,保证集团整体报告质量。进一步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共同做好《报告》填报的全面布置和系统培训,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及时重新填报或补报。进一步强化分析提炼和综合汇总,牵头负责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标准,认真研究各分工部门报送的材料,及时解决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综合汇总,确保《报告》内容翔实,信息充分,口径统一,避免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进一步加大对子企业《报告》的指导和审核力度,严格审核流程,加强过程指导,从初审、复核到终审层层把关,夯实填报工作基础。

  四、建立考核评价,健全评价机制

  《报告》填报组织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的重要体现,各中央企业要参照《关于印发〈《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监办发〔201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集团的《报告》填报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及时组织开展对子企业填报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填报优秀子企业给予鼓励表彰。《报告》质量的内部评价工作应征求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国资委将继续开展对各企业2012年度《报告》填报质量的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落实填报要求,按时备案报送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的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报监事会工作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工作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报告》继续使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四)2012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2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工作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64471800、64471356(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
  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2、关于××××公司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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