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
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引导社会投资,做强做大中央企业主业,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提高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实现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委对中央企业主业进行了确认,并将陆续予以公布。中央企业主业名称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核定。第一批公布的中央企业主业主要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经确认的中央企业主业将作为我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重大投资实施有效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现将第一批确认的中央企业主业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央企业战略管理。企业应紧紧围绕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抓住新世纪前二十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明确企业主业发展方向,提高主业的市场占有率,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坚持突出主业。中央企业应紧紧围绕做强做大主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和并购活动等应遵循突出主业的原则;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活动,避免盲目扩张,减少投资风险。今后,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规划中符合主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非规划内、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应制订和完善相应的主业、非主业投资管理办法。
三、积极推进调整重组。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深化改革,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力度,鼓励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或股权互换等形式,将分散在各企业的非主业资产按突出主业的原则进行调整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四、中央企业主业确定后应相对固定,今后将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附件: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