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函[2009]34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5号),我局业务有所调整,其中,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工作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企业改组处承担。为了便于开展下一步工作,请将你单位负责上述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情况(附表)传真至我局企业改组处。
国资委企业改组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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