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 周渝波
2009年12月2日
同志们:
这次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是一次分析形势、研究问题、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的重要会议。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得非常成功。下面,我对会议作一简要总结,对学习贯彻国资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这次会议的特点和主要收获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特点十分突出。一是国资委领导高度重视。荣融主任为本次会议专门作了重要批示,淑和副主任亲自出席会议,并就“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如何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作用作了重要讲话。委领导的批示和讲话高瞻远瞩、分析透彻、全面务实、饱含深情,充分体现了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对我们继续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二是会议召开的时机好。会议选择我国经济形势整体企稳向好,但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中央企业都在积极谋划“后危机时代”竞争战略的时候召开,为中央企业进一步理清法制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努力打造新的竞争优势奠定了基础;三是会议形式新颖。这次会议是国资委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的企业法制工作研讨性质的会议,会议内容虚实结合,相得益彰。特别是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不仅对企业法制工作多年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性思考,而且提出了企业法制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新任务和新要求,让大家耳目一新,倍感亲切;四是会议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这次会议以研讨“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主题,同时还安排了企业经验交流、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力地拓宽了大家的工作视野。
从与会代表的反映和分组讨论情况看,这次会议的收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学习荣融主任的重要批示和淑和副主任的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需要深入研讨的重点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后危机时代”做好企业法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二是通过国资委两位厅局领导的专题讲座,增长了财务监督与产权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促进了对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必要性的认识,了解了国资委相关工作,对提升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是通过学习兄弟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如东航集团防范法律风险、中国石化加强法律事务职能管理、国家电网全面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香港中旅诉讼案件的和解之道等,开阔了视野,学到了“真经”,进一步增强了实现新三年目标、提高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信心。四是通过中石油介绍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做法体会以及国际著名律所合伙人的专业培训,为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防范好法律风险,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提供了借鉴。此外,应邀参加会议的地方国资委法规处长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会议期间广泛开展交流,积极探讨,对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也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会议期间,大家还对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会后我们将进一步整理研究,结合下一步工作部署,争取早日提出好的解决方案。
二、深入开展企业法制工作的几点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荣融主任的重要批示和淑和副主任的重要讲话精神,下一步做好企业法制工作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这次会上,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对新形势下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要落实好这些任务要求,首先需要我们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我们体会,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国际上看,“后危机时代”新一轮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必将要求我们在企业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尽快适应这种国际大公司之间的较量。二是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升级的力度不断加大,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规定日趋严格,这些都势必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三是从企业需求来看,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做强主业、增强实力的任务十分繁重,企业各种法律需求更加旺盛,法律风险防范任务更加艰巨。例如,目前许多地方成立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把所监管企业的股权通过向银行质押进行融资,一旦投资项目回报率达不到预期,就很可能产生因股权质押带来的巨大风险。这些情况对企业如何防范好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四是从企业法制工作自身来看,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正处于深化、提高阶段,要想开创新的工作局面,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委领导在会上分析的新形势,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这次会上,淑和副主任提出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这是对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出的新要求。要落实好这项要求:一是必须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方针,立足于将法律管理有效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法制顾问既当好“救火队”、“维修工”,更当好“设计师”,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由主要立足于权益保护向同时注重价值创造的转变。二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并落到实处,坚决杜绝“纸上谈兵”。要做好法律风险源点的动态管理,不能在建立机制后束之高阁。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在变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也要随之调整。三是要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检验标准,努力实现“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要善于运用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和政策手段,解决企业共性法律风险。例如,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国有企业不良债权问题进行了规范,这为国有企业处理好此类历史遗留法律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
新三年目标是现阶段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央企业要从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高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一是抓紧推进新三年目标的企业规划方案的落实。要按照本企业规划确定的时间节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不搞突击。规划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资委提出新三年目标中“一个核心、三项指标、两个检验标准”的要求,逐项对照检查落实。二是努力突破实现新三年目标的重点难点。要按照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在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计划和进度表,尽快落实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选和岗位职责。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重要决策的范围。这次会上有同志提出“重要决策”不好界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要求,企业重要决策包括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希望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将上述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强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企业重要决策合法合规,确保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在企业决策过程中的法律审核率实现100%。要抓住近期司法机关集中清理积案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是重视做好落实新三年目标的督促检查与交流。在明年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之前,我们将按照委领导要求,继续对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考评指标,以及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比率达到70%的考评指标,法规局将加紧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同时要加强调研,深入总结、分类整理企业各具特点、亮点的好做法好经验,以简报等形式组织交流借鉴。企业之间也要进一步加强相互学习和促进。
在讨论中不少企业提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其地位的落实问题。我们体会,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推动,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委领导对这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淑和副主任在这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职责、能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特别强调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此,法规局将按照委领导的要求积极推动有关制度的落实。同时,希望企业总法律顾问也要按照委领导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做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一是要有长远眼光,要认清“大势”。企业要走出去,打造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势必需要完善企业高层的知识结构,企业高管中需要有法律专家,这是“大势”, 何时完全实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二是要有“胸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涉及方方面面。比如政府职能不转变,国有企业改革就不可能完全到位。企业法制工作也是如此,国家法制环境还在完善之中,企业改革还在不断深化,在这个大背景下,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全到位是不现实的。所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有“胸怀”,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能够承受目前遇到的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要有“闯劲、钻劲和韧劲”。要敢于开拓,钻研业务,耐得住寂寞,经得住挫折,始终坚韧不拔地推进工作。上期央企法制工作简报中,我们专门介绍了国外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体会:当纠纷发生时,大家都把你当作救星;当纠纷解决时,大家都把你当作英雄。但请保持冷静,也许明天、最多后天可能企业里许多人很快又把你忘记了,你又回到了办公桌前,默默无闻地工作。这个时候我们更要认清方向、明确职责,要培养一种韧劲。
(四)进一步拓宽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域和内容
进一步拓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领域和内容,是新形势下提高法制工作质量和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精神。下一步要特别重视中央企业 “走出去”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中央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和第三大经济实体,外汇储备多、经济总量大。中央企业是“国家队”,率先“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如何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做好中央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先行和保障,是对我们企业法律顾问的重大考验。要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再次证明,企业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因而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职责。今年4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针对企业商业秘密流失比较严重的现状,抓紧落实有关工作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要高度关注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框架下以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为基础形成的一项诸边协议。目前我国政府正在根据入世承诺进行《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于一般成员国,国有企业比重大,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协议谈判的相关配合研究工作。
(五)进一步重视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
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是落实委领导提出的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在这次会议上,淑和副主任满怀深情地提出要以“享受、毅力、方法、亮点”的境界,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队伍素质提出了殷切期望和更高要求。当前,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素质,要注意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当前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人才培养规划,重点抓好企业财务分析、产权管理、对外贸易等管理业务知识学习,使法律顾问学会用管理的语言表述法律问题,切实解决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问题。二要进一步深入挖掘企业深层次的法律需求。要善于总结规律,对企业的重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管理漏洞,在实践中提高素质。三要积极开展法律专业培训。针对法律顾问的岗位特点和服务对象,制定合适的培训方案,使每个法律顾问都在一定领域内成为专家,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队伍。要继续鼓励企业员工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确保实现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化、专业化的目标。四要重点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目前,有些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委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进展。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在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具体评审细则正在拟订,将在年底前发出评审通知,开展第一次评审工作。
(六)重视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明年是 “五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年,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提前部署。要做好“五五”普法企业内部的评先选优工作,及时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对企业各级领导和职工法律素质的要求,将新三年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使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做好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希望各位代表及时将会议精神向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专门汇报和传达。特别是组织企业领导专题学习荣融主任的重要批示、淑和副主任的重要讲话。同时,要以集团名义印发重要子企业,层层传达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应邀出席会议的各省市国资委代表也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省市国资委领导班子进行传达汇报,结合本地区国有重点企业实际,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推动地方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力度,确保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三年目标的实现。
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深入研究本企业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具体措施。本次会议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但企业所处行业不同,法制工作发展层次不同,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过程中所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也不尽相同。所以,中央企业要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大力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突破,努力把本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
三是重视加强沟通交流,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入。中央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反馈。中央企业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最后,我代表法规局表一个态: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是我们的重要职责。我们将按照委领导多次强调的“让企业法律顾问将法规局作为娘家”的要求,努力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工作培训交流、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中央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服务和支持。同时我也代表法规局,向多年来一贯支持我们工作的中央企业领导和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志们,迎接“后危机时代”的严峻挑战,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责任重大。让我们以这次会议为新的起点,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做强主业、增强实力的中心任务,按照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要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