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资委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自今年4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结束以来,各地方国资委反响热烈,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精神。近期,已有多家地方国资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各地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湖南省国资委于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布署在重点企业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明确首批在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些企业将在11月底前制定好工作方案,12月底前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同时制定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工作程序,对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要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确保总法律顾问作用的正常发挥。
湖北省国资委以全省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的形式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会上分别作了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在企业中定位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两个专题讲座,各与会代表交流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作法。会议还对《湖北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草稿进行了讨论和修订。
江西省国资委在制定《关于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召开了首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负责人会议。省国资委党委书记李天鸥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江西省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省属国有企业普遍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用2-3年的时间,分批在具备条件的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首批推行的企业包括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投资公司等8家企业,这些企业将在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如果企业一时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但要有明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福建省国资委联合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意见》,要求省属大型企业在今年年底之前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该《意见》规定,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本企业净资产总额20%以上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与此同时,福建省国资委还强调充分发挥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辽宁省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也相当重视。在省直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会议上,省国资委副主任赵志文作了题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全面推进省直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讲话。会议明确用1年左右时间在辽宁省省直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首批本溪钢铁(集团)公司、辽宁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辽宁能源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他企业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
此外,上海、青海等地国资委也分别下发相关文件,制定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宁夏国资委对全自治区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并将调查报告印发全区,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下一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