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霖:总结经验 积极开拓 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4-04-21

总结经验 积极开拓
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张德霖

(2004年4月2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一次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国资委、各试点企业的有关领导和代表,还有新闻界的朋友,是一次难得的盛会。

  刚才,淑和副主任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充分肯定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刻分析了新形势下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进一步加快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我们是莫大的鼓励和鞭策。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淑和副主任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

  下面,我代表试点工作小组,根据淑和副主任的讲话精神,就试点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形成的经验作一简要总结,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讨论。

  一、试点工作情况

  2002年7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央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在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立试点工作组织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稳步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试点企业积极响应,周密部署,根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认真制定试点方案,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制定指导意见,建立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和稳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提高企业依法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2002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决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鉴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进行了积极协商和广泛沟通,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2002年7月18日由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即通过试点工作做到“三个到位”: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做好“两个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实现“一个提高”: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同时成立了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据此印发了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相应的试点工作班子。试点工作思路的明确和组织体系的建立,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稳步推进。

  (二)企业认真制定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形成了良好的试点局面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其中,由中央部门直接指导的试点企业73户,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300多户,由地级市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的试点企业600多户。在中央部门直接指导的73户试点企业中,中央企业33户,其中包括27户工商企业和6户金融企业;地方企业40户。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试点企业认真制定和实施试点方案,加强内部沟通协调。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个到位”,完善了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控制和降低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同时在试点过程中,注意抓好所属子企业的试点工作,形成了母子公司上下联动、以点带面、纵深发展的试点局面。譬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在其所属的70多家公司中选择了大庆油田等20家大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其所属企业中选择了中铁一局等9家骨干企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选择了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和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与集团总公司同步推进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在各个业务板块和二级公司分设法律事务联络员,并实现了联络员职责、人员和岗位的“三到位”。地方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譬如,上海建材集团公司、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岭水泥股份公司、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珠江啤酒集团公司等,基本实现了试点工作的目标。如大连大显集团建立了从集团总法律顾问�集团法律事务部�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法律专干)的管理工作体系,总法律顾问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参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同时建立起四级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大培训力度,保证试点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和各地试点工作小组严格标准,逐户调研,成熟一户,发展一户,并加强对企业确定试点方案的指导,保证企业试点方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试点期间,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就试点中的有关问题分别召开了5次会议,根据试点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编发了8期试点工作简报,指导地方试点工作。深入企业调研,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先后到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新兴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等中央试点企业和广东、四川、浙江、辽宁等地方试点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在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召开了在京试点企业现场经验交流会和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通过督促指导,形成了中央、地方、企业三方互动,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步步深入的良好局面。在加强督促指导的同时,加大培训和政策引导力度。2002年从适应入世需要、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出发,重点引导试点企业学习世贸组织规则,掌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2003年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重点引导试点企业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制度。同时,组织了首批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高层法律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来自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际知名公司的总法律顾问以及试点企业的总法律顾问进行了讲座和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扩大试点影响,试点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内外瞩目,反响强烈,新闻宣传单位和社会媒体给予了大力支持,对试点工作的主要进展做了广泛宣传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国际频道、外语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财经在线、新闻和报纸摘要等栏目,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企业报及各地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人民网、新华网等上百家网站,都对试点工作的重要进展情况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其中包括2002年7月底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2003年1月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的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高层法律培训,2003年4月新成立的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新要求,2003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等。这些报道为推动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今天,又有不少新闻界的朋友来到我们这次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上,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在此,让我们对新闻舆论界对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再一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

  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保障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受到空前重视

  绝大多数试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学习试点文件,总结企业自身的经验教训,对比国外大企业的先进做法,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许多企业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决策,按照法律规则开展竞争与合作,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等内控机制避免化解经营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各试点企业普遍成立了由公司领导、法律顾问机构、人事和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了法律顾问机构,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总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企业在试点期间都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编制,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职能。部分企业起用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选任了一批副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助理。据对24户中央试点企业统计,这些企业已经有专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3782人,平均每户企业15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1629人,占全部法律人员的43%。

  (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取得明显实效

  根据抽样统计,28家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共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68项,内容涉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案件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标投标管理、经营活动法律评价、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等。试点企业普遍反映,试点以前,企业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事后补救,以打官司为主;开展试点以来,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把关,有效防范了企业经营风险。例如,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落实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和职责,使总法律顾问与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处于同一管理层次,通过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把关,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经营风险,2003年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比2002年下降了50%以上,避免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2亿多元。再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公司上市后,总法律顾问曹云石同志同时被任命为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在总法律顾问以及法律部的直接参与下,中海油已先后与18个国家和地区的70家公司签订了152个石油合同和协议,吸引外国公司累计投资70多亿美元,未发生一起重大仲裁或诉讼案件,在国际石油合作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集中制度被该公司原总经理卫留成比喻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功的两大法宝。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合同管理网络体系和合同岗位责任制度等,对全公司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参与、事后监督检查,为预防合同纠纷和签约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使企业经营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三)依法规范企业改制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绝大多数试点企业改革任务较重。试点期间,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推进和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兼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如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在推进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围绕集团公司开展的主辅分离、债转股、军民分立、重组上市等各项工作,承担了大量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保证企业改制的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武钢集团在进行武钢股份公司上市、建工集团组建等26项重大改制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通过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组、改制、公司章程的起草与修改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为规范企业在改制改组中的法律工作,下发了《关于在改制工作中加强法律审核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改制中要有法律顾问人员参加,改制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要求。

  (四)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层次高,业务专,掌握企业的核心业务和经营发展战略,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试点期间,试点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在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积极转变法律服务方式,由“被动咨询”转为“主动参与”,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由在经营中提供法律保障扩展到在决策中依法规范,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由书面审核法律文件转为全过程参与。同时,法律事务机构结合本企业需要,及时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主动拓宽服务领域,由传统的合同管理、工商登记扩展到重组改制、收购兼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反倾销反补贴等。例如,中外运法律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主动加强与集团各部室和子公司的联系沟通,掌握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及时协助处理,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中石油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积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领域的重点,就石油工业法律制度、化工产品市场秩序、反倾销等专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在美国国会针对安然事件通过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萨班斯法案后,及时组织力量评估对公司的影响并拟定对策建议,并在随后公司依据该方案建立内控制度中积极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宝钢集团的法律部运用WTO项下贸易救济措施规则,2002年以来共应诉国外反倾销案11起,其中9起已获胜;应诉国外钢铁保障措施案3起,通过应诉将宝钢的一些重点出口产品排除出了调查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五)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了重大贡献

  不少试点企业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了新形式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控的新途径。例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2003年集团委派法律部总经理担任五矿发展和五矿有色两个股份公司的监事,加强了对两大重要业务板块的法律风险控制力度。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为加强对全资子公司监事会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的日常管理,确定由总法律顾问负责的董事会秘书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派出董事、监事的培训、日常工作情况的协调和管理,使派出监事机构和派出董事、监事能更有效的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意志,使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许多试点企业进一步密切了与国资委在法律业务上的联系与沟通,共同探索防范企业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新机制,妥善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依法维护了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成立以来,共收到所出资企业要求协调的80多起法律纠纷案件,多为法律监控制度不完善、企业法制机构不健全的企业。试点企业通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大大提高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能力和范围,加大了企业法制工作力度,增强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据了解,73家企业自试点以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如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003年全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共承办各类法律事务2万余件,涉及标的额36亿元,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3亿余元,节省外聘律师费用2700万元。中国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由企业法律顾问直接代理的诉讼案件,胜诉率为71%,为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直接节约律师代理费500多万元。上海建材集团公司在试点期间企业应收欠款由4.6亿降低到4000万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由总法律顾问牵头,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仅在2003年即回收现金28.88亿元,有效保全了国有资产。

  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是七部委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在座各位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的结果,是同志们辛勤工作的结晶。在此,我谨代表试点工作小组,向从事试点领导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试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任重道远。如有的企业试点方案未能完全落到实处,流于形式;有的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人员构成还不尽合理,有的总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亟待充实和提高;一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重心和职能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上,没能建立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制。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试点的几点体会

  淑和副主任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已经做了深刻分析和全面阐述。根据淑和副主任的讲话精神,结合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再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实施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生命力既根基于企业不断发展而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又源于入世后的新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企业领导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自觉而主动地组织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以此为核心促进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才能保证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实效。

  (二)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中之重

  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因此是制度的试点,而不完全是个人岗位的试点。从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的共同特点就在于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制度创新试点上,如有的试点企业提出了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基层(子企业)法律工作联络人”的工作体系,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制工作网络。

  (三)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推行试点方案是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立足点。参加试点的企业行业门类多,规模有大小,业务方向各有不同,法律工作基础也存在差异,因此许多试点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状况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制定并实施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有的将重点放在依法规范企业改制上,有的放在依法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更好应对入世挑战上,还有的侧重于如何提高企业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实践证明,只要试点企业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以试点目标为导向,量身订制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均能取得较明显成效。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

  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与管理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更需要有善经营、懂管理、精通法律的高级复合型专业人才。从长远看,企业还应当建立起培养和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工作机制。凡是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都有一支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过硬的法律顾问队伍,他们各有专长,分工协作,为企业各职能和业务部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精神,2004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年,也是加快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一年。因此,做好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前,国资委领导在我们报送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作出了明确批示,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批示:“这项工作很重要,起步也很好。要抓紧规范,并建信用档案,以利这支队伍的成长”。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批示:“总结试点经验和不足,形成《管理办法》,逐步在面上推广”。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批示:“七部委组织开展的73户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带动了各省市区300多户大型企业的试点,带动了地市级企业和中央企业子企业600多户的试点,试点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引起的社会反响也比较大。下一步工作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搞好这次试点的总结;(二)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尽快出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三)全面推进53户中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其他138户监管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具备条件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刚才,淑和副主任又对加快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为此,我们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按照国资委2003年立法计划,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资委法规局起草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以及委内各厅局、60户中央企业、13个地方国资委等多方面的意见,并首次采用在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委信息中心统计,该《办法》网上点击率接近4万人次,其中专门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的就有200多份。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草案,4月13日国资委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正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办法,预计近期即将出台。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该《办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这次试点工作的成果。办法出台之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有了明确的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并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落实好这项工作,尤其注意搞好和原来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系的衔接工作。

  (二)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

  参加试点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指导意见》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文)的有关要求,确保各方面工作到位,并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途径,成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示范单位;这次参会的53户企业中的非试点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以及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并抓紧落实,同时将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其他中央企业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为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三)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前一段试点工作中,在各地方国资委、经贸委的指导下,已经有不少地方企业踊跃参加了试点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下一步将在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所监管的重要企业中进一步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各地方企业应当学习借鉴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并报各地方省级国资委备案,各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就实施情况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的沟通与交流。国务院国资委将结合各地国资委设立、运行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地方国资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努力推动地方国有企业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四)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的公开招聘

  借鉴国资委组织部分中央企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成功经验,在今年适当时机,按照企业自愿、工作急需等原则,我们准备组织若干家中央企业,开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这对于拓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任范围、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素质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在企业内部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机结合的一种有益探索。有这方面人才需求的企业可以向国资委企干一、二局和法规局进行申报,首批招聘拟选择5家左右组织开展试点。这里我要说明一下,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选聘的,任免权限在企业,国资委负责任后备案管理。所以,对总法律顾问的公开招聘工作国资委只是起一个统一组织、协调的作用。

  (五)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支持。在下一阶段的推广工作中,要继续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宣传,及时收集、汇总好的信息和做法及典型案例,努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今年,国资委将组织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赴国外考察和培训。同时,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加强对中央企业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争取每年集中一次,每次选择几个法律重点、热点问题,邀请专家讲座,组织学员座谈讨论,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培养和储备好后备人才。

  同志们,这次会议既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总结会、表彰会,又是进一步推动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的动员会、鼓劲会。让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而努力开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