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简报
今年8月26日,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交流了试点工作情况,通报了近期国资委法制工作情况,并按照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具体部署,研究新形势下做好试点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举措。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同志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并宣讲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8户企业代表作了大会经验介绍,24户试点企业的总法律顾问、53户中央管理负责人的企业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有近30位企业副总经理)以及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委内有关局的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成果
这次会议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参加会议的代表认为,国资委成立不久就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对于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提高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层次意义重大。代表们普遍反映,当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对于出资人而言,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的监管途径和手段,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问题;对所出资企业而言,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在企业经营决策层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代表们认为,一定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带回去,结合企业的实际,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交流了经验,找出了差距。会议安排了上海宝钢、航二集团、通用技术集团、中铁工程总公司、武钢集团、中粮进出口集团等6家试点企业和核工业集团、上海贝尔阿尔卡特2家未试点企业在大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分组讨论会上,其他企业就本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和研讨。代表们认为,通过小组讨论,特别是听了8家企业的大会经验介绍,开阔了思路,很受启发,值得学习和借鉴,对照企业自身的工作,发现了差距,找准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鼓舞了士气,坚定了信心。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张德霖同志所作的《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讲话,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的五个方面的成效,实事求是地提出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举措。会议期间由张德霖同志所作的《条例》讲座,内容翔实,条文分析透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增强了搞好企业法制建设和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紧迫感,鼓舞了士气,坚定了广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的信心。
二、会议提出的要求
根据淑和同志在委内共同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上的要求和荣融、毅中同志的指示精神,这次会议作出的总体部署是,紧紧围绕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为切入点,认真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法律监控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模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会议提出具体的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三是大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四是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任务。
三、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讨论中,与会代表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反映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人依法治企的观念,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有的代表反映,部分企业领导对法律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对企业法律工作全面正确的了解,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只停留在事后补救。有的企业领导只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才想到企业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此,与会代表建议,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企的水平,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希望国资委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同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把企业法制建设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评价考核系列中。
(二)切实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在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一些代表反映,有的试点单位还存在着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不落实的问题,没有按照七部委《指导意见》将总法律顾问纳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序列,影响了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法律把关,希望国资委统筹考虑、监督落实。与会代表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资委应当在原七部委工作的基础,加大工作力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尽快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实行此项制度,以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出资人到位。一些未试点企业的代表还纷纷表示,希望国资委在这些方面多给予指导,以先行开展试点。
(三)制定专门办法,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代表们认为,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针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当制定专门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方式等,并对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及相关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四)加大培训和交流力度,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代表们认为,国资委法规局召开这次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一次交流学习的机会,今后,应当多组织这种经验交流会。代表们指出,目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状况不平衡,特别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差别很大,希望国资委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方面,为企业创造条件,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
(五)加快《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代表们一致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是事关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当前,应当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和出台,如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代表们还建议,希望国资委出台的规章及时征求企业的意见,特别是参加试点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以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