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4-02-09

国资委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6日,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现在又以国资委与财政部令的形式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这次出台的《办法》,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等现实情况,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而专门制定的。作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办法》立足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行为主体和各项交易程序的规范,既要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在《办法》的起草与修改过程中,我们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办法》自然会具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记者:您刚才提到《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它的出台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何现实意义?

  答:《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项制度保障,因而能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加快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从而既能有力地促进国有产权的流转,又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办法》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行为依据。

  记者: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请问《办法》对转让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是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一是对产权转让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二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三是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在事前决策程序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程序中,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要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要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在产权转让行为生效后,转让方要对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报告,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交易鉴证、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批准机构有权要求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记者:《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强制规定?

  答: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如:一是场外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我们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进场交易”是规范的前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记者:按照《办法》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后,产权交易机构能否规范、高效运作就成为一个关键环节。您认为产权交易机构怎样才能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后,产权交易机构在其中如何发挥作用,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否规范、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在《办法》中,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条件、程序和违规处罚都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规定。

  按本《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只能选择在那些经国资监管机构认定为能够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地进行交易的市场上去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市场,产权市场在信息发布、咨询服务、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交易鉴证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鉴证上,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办法》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一些基本条件和选择要求,这是否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交易机构”都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答:近年来,许多地方成立了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交易机构”,但哪些交易机构能够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进行选择确定。在选择工作中,将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限制。要考察相关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与产权交易操作的规范情况,交易信息系统与交易服务的水平,交易规模、交易历史和诚信守法情况,信息渠道的通畅与专业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还要注重发挥区域性产权市场的作用,促进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记者:您前面讲过,以前由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发生侵犯职工权益等现象,这次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工的关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在这个《办法》中,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如在内部决策程序上,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转让方案报批过程中,要上报职工安置方案。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好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也明确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办法》的适用范围上看,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范围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确定。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故这个《办法》中没有涉及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已经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也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当然也不能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中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请问国资监管机构如何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总体目标出发,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将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在交易监管方面,我们将贯彻落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我们将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我们将及时通过媒体和我委网站(www.sasac.gov.cn)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做国有产权交易。

  记者: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对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责任与约束机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场交易,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在转让过程中,除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外,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等都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我们认为,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国有产权转让侵吞国有资产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起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办法》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必要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但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办法》中只是从出资人监管的角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各方的约束,其他方面的监管职责则要靠相关部门和机构来履行,共同努力来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

  从现实情况看,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正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希望《办法》出台后,在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管方面能得到广大群众和新闻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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