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黄淑和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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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为认真总结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和搞好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中组部、人事部、银监会共同决定召开这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继续深入研究做好这项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全面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不久前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审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李荣融主任为此专门作了以下重要批示:“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切实开创新局面。以自身的素质,良好的业绩,赢得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信赖,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为新时期的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希望大家共同开好这次会议,使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在新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对于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结合试点情况,讲四点意见。
一、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初显成效
为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
通过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试点企业领导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企业普遍认识到,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充实了企业法制工作力量
以试点企业为主体的一批重点企业普遍充实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试点企业按照七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一个提高”的目标要求,狠抓了企业法制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在强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网络,充实法律工作队伍,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成功奠定了基础。
(三)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试点企业根据新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通过制定和完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增强了风险意识,完善了工作程序,强化了内部管理,堵塞了经营漏洞,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一年多来,各试点企业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主动加强本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前瞻性研究,不断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新的法律业务领域取得了突破。同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做出了贡献。
(四)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试点期间,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为企业高管人员的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并从法律上严格审核、充分论证、规范操作,既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完成,又维护了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试点工作取得的上述明显成效,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积极开拓的结果。首先是试点企业积极性高,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其次是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指导,联手推动;另外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大胆实践,勇于进取,埋头苦干,不负重望。在此,我代表试点工作小组向各试点企业、各有关部门负责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问候。
二、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在2002年7月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我就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了四点意见。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形势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专门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因此,我们要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都对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作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要求的重要内容来认识,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好。
(二)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已经成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共同责任和历史使命。去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是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依法监管和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我们肩负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尽快使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都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依法继续深化和有效实现目标。
(四)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
做强做大国有重点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关系到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中央企业中要尽快形成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国有重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等。要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善于运用好各种法律手段。国有重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在技术、质量、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一流的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技术和产品,更要有一流的机制和人才。世界一流企业历来都十分重视总法律顾问的作用,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目前才刚刚起步,远远低于这个水平。因此,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国有重点企业做强做大、参与国际竞争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步伐
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同志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开始率先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在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20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深化改革,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极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坚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国有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在更高的层次、更宽的领域、更广的视角上,努力把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最近,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组织实施了“2003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调查”,通过对3192位企业经营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一般价值取向方面,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希望加强法治、倡导依法经营;在企业经营与发展的价值取向方面,企业经营者关注投资者利益,强调守法经营;在企业角色的价值取向方面,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诚信、守法和创新是企业家最重要的优秀品质。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具有较好的基础。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控制风险的法律机制,着力于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着力于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努力为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我们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框架,初步形成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要求来讲,就是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中,更多地从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角度来完善体制和制度。从出资人的角度看,要探索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保证国有资本的投资安全,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从所出资企业的角度看,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到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必须着力于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二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三是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这样的制度和机制,有效解决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等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是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我们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只有把握好这个方向,才能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继续取得新成效。
(三)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大企业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我们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不健全,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强。不少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因此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就要求国有重点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国有重点企业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和协调,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要依法推进企业改制,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推进企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从容应对、争取主动,才能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我们还要紧紧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我们在试点初期提出了力争“十五”期间,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有将近80%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现在又根据当前形势变化和试点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我们自己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注意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是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我们广大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来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并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发挥好企业和部门这两个积极性,凝集好企业和部门这两种力量,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步伐就会大大加快。
三是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地方国资委特别是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其他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级国资委的指导下有序推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点带面,“母子”联动,是这次试点过程中不少企业摸索总结出的一条成功经验。因此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安排上,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是要把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好其核心作用,应当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又要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扎实落实中央提出的人才战略。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级国资委和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国资委和国有重点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它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各级国资委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有效指导。各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尽量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实在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这也是一些试点企业取得试点成功的重要经验和外部保障。各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加强培养,提高素质。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又要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因此,各级国资委和国有重点企业要重视抓好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国有重点企业要尽可能地提供培训机会,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打开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全面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开拓进取的实践勇气、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