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
进一步完善中粮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自2002年7月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在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下,中粮集团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划,正在逐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现在将中粮集团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做一简要汇报和介绍。
一、近一年来中粮集团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情况。
一年以来,我司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个健全”、“两个提高”、“三个到位”的要求,认真落实试点方案。公司党组、董事会高度重视,曾多次做出指示,要求我司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一年的努力,我司已经根据试点方案初步建立起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司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及组织机构方面
1、任命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职责权限。
2003年3月,经中粮集团董事会批准,聘任了中粮集团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进入公司领导层,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总法律顾问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决策层成员,参加各类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企业并购项目、股权转让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重大投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并组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论证。
(2)对法律部人员、业务等实施全面管理。同时,为配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组织法律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细化分工、专业培训和考核以及人员扩充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机构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
(3)领导公司法律部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是涉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将对公司财产或战略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重大疑难案件。本年度至今,共处理此类案件5件。
(4)作为公司品牌战略工作小组领导,与朗涛(日本)公司合作,制定中粮集团品牌战略规划。
(5)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程序、工作模式,尤其强化商标维权打假工作。
(6)领导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
2、初步建立了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相配套的组织机构。
我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实践认识到,要适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要求,发挥法律专业团队对企业运作的法律预防和法律保障作用,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体系。
按照我司《中粮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方案》的规划,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为法律部,下设合同及公司法部、诉讼业务部及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受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和监督。
我司法律部自1996年成立以来,通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组织机构的雏形。目前,我司法律部门共有在编人员35人,包括了负责处理诉讼仲裁、合同及公司法以及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员。
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我司在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3家下属企业分别设立了法务部,共有专职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16人。目前,我司正在致力于建立和规范集团与子公司、合资公司法务部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在总法律顾问统一领导下协调工作。
应当说,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我司上述现状与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是有差距的。因此,我司将加紧对法律部的调整和扩充工作,预计今年年底,我司将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同时进一步理顺集团与子公司、合资公司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关系。
3、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我司企业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自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实施以来,我司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上述规章制度。
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我司曾于近年先后下发了《关于接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加强法律工作的几点要求》以及《关于各子公司将纠纷、案件上报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等文件,对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实施,总法律顾问的人员到位,公司内部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也更加重视。各子公司对于涉及的法律问题均积极上报法律部,同时,认真配合法律部的有关工作。法律部人员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准确地对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司法律部于2001年至2002年拟定并在集团系统内推行了合同标准文本制度。近一年来,根据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反馈的情况,我部在原标准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增强了合同文本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业务需要,还拟定了各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境外产品经销商独家代理合同等。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自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以来,我司法律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前面已经提到,法律部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境外经销商独家代理合同范本,对商标使用问题,特别是被许可人的法律义务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次,严格审查商标使用人资格,以保证规范用标,事前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具体业务方面
目前正处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工作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均在不断调整。但我司要求,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日常的法律业务,不但不能因此受到影响,反而应当进一步加强。近一年来,在具体法律业务方面,我司总法律顾问领导法律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诉讼业务方面。今年,先后处理集团系统各类诉讼、仲裁案件20余件。其中60%左右的案件为法律部人员直接处理。对于需要以律师身份调查取证的案件、专业性较强的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律部人员与公司外部律师联合处理。
2、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法律部人员参与了公司所有重大合资、投资、收购谈判与合同起草工作,例如参与了我司收购某食品业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项目、与两家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合资谈判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等。
3、知识产权业务方面。除处理日常的商标注册、续展以及许可使用等方面业务外,根据业务需要,法律部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打假工作上。针对近年来假冒我司“长城”牌干红葡萄酒、“梅林”牌罐头等知名产品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的现状,法律部抽出专人负责打假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我司驻各地商标管理处的作用,对于此类案件,力争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在工作思路上,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法律部更加注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侵权问题。一年内,已将五家假冒我司产品的生产厂商诉至法院。另一方面,法律部及商标管理处注重与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沟通,使有关部门了解我司产品的主要特点、销售渠道,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以利于打假工作的顺利开展。
商标维权工作历来是我司法律部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难点。由于我司的历史特点和产品特点,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打假成本过高、地方阻力较大,造假地区分散等困难。但我们相信,借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方案实施的东风,通过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取得商标维权工作的胜利。
二、对中粮集团下一阶段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安排。
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相对照,我司的工作确实还存在差距。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尚不够健全、人员不足,与京外、境外子公司、合资公司的法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尚待提高等方面的问题。依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我司拟在下一阶段采取如下措施,争取尽快将试点方案完整、准确地落实到位。
(一)加快企业法律工作机构调整、扩充的步伐,尽快与跨国公司法律部的架构、职责、工作模式、报酬制度相接轨。
没有组织机构和相应人员的保证,试点方案就无异于纸上谈兵。同时,作为国有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调整、扩充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障碍。但我们相信,有国资委的政策支持,有公司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这方面的工作将很快落实。
(二)建立与京外、境外子公司、合资公司的法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通过公司内部文件的形式,建立集团与京外、境外子公司、合资公司的法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这方面的工作由公司法律部负责,具体办法正在拟定当中。
(三)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的法律培训。
培训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全员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培养;二是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掌握常见法律问题的基本处理技巧;三是对于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专业培训。其中,我们认为,第一个方面的内容至关重要。只有企业内部,从领导层到普通员工,均具有了基本的法律素养,才能对法律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因此,我司拟每年度进行两次法律培训,对象分别为公司领导层、各业务单位领导,和各主要业务具体经办人员。
对于法律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法律顾问负责。培训内容应针对人员分工不同,进行细化。培训方式包括参加由律协、中华商标协会等单位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在法律专业院校学习以及赴境外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法律部实习等方式。
三、对试点工作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在中央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获得了企业界、法律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这一重要举措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的新形势,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在企业经营中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我司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应当长期坚持并逐步完善。下面是我司对完善试点工作的几点想法和建议,供各位领导和代表参考:
(一)希望国资委,特别是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一项新制度的建立,总会遇到各种阻力,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当中。这就需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地给予指导和协调。同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各企业均处于摸索阶段,请试点工作小组考虑在适当时机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范,以便各企业参照执行。
(二)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和公司法律部的作用及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内部来说,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管理人员,一般法律顾问是企业员工,其地位是由企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确定的。但同时,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其担负着法律预防、法律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多种职责。这些职责,同时也是法律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律顾问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充当一个“反面”角色,有时会与公司的某项具体经营决策意见相左,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为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要对某项决策行使否决权。因此,法律顾问是既在公司之中,又游离于公司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障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就成为了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我司认为,这一方面需要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在体系中,法律顾问有不同于一般员工的相对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在企业外部,应当形成一套社会制度保障机制,包括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司法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赋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等。
传统上,公司法律部属职能部门,属二线部门,为一线业务部门服务。市场经济同时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经营运作越来越规范,法律部既要保证公司合法经营、防范风险,更重要的是参与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参与经营决策。法律部既有管理、监督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也逐渐扮演着一线的角色,甚至将来发展为在公司的主要业务和投资活动中充当一线的角色,如同现代公司的财务部门与传统的财务部门截然不同一样。过去法律部被人长期认为是第二线的,只花钱,不能创造价值。我们只要看一看那些年创纯利上亿或上千万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就知道法律部应该是什么角色。实际上公司法律部可以通过参与合同谈判、设立合资公司的谈判,诉讼与仲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创造连业务部门也无法比拟的有形和无形的巨大价值。如果在公司中的定位过低,法律部将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这方面应多向发达国家学习,如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总监同时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法律部在公司的地位也举足轻重。现代经济的主要调控手段是财务和法律两只手。国资委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怎么监管企业呢?监管企业有很多手段,无疑,法律和财务手段也是十分重要和主要的手段。建议国资委明确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定位,明确公司法律部的地位和作用,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间的合作与交流。
前已述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各企业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召开一些类似合同谈判、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工作的专题研讨会。
以上是对中粮集团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基本情况的汇报和介绍。十分感谢国资委、试点工作小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领导一年以来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所做的工作。我们也希望向其他兄弟公司学习取经。在国资委的领导下,我们有信心真正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
(摘自中国粮油总法律顾问刘烈东在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