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4年、考核认定2003年“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5-04-13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通[2005]9号


关于申报2004年、考核认定2003年
“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见》(中企团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中央企业团工委将开展2004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工作,以及2003年度“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申报工作

  申报“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由中央企业团委推荐,经中央企业党委(组)同意后,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评定。原则上,原先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并且数量不少于3个的中央企业,申报名额可在原有数量基础上,按每年不多于20%的比例递增。没有“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或数量不多于2个的中央企业,每户可推荐1个青年集体参评2004年“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请认真填写《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申报表和事迹材料统一装订,1式2份,同时送电子版材料),于2005年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
  
  (二)关于考核工作

   “青年文明号” 实行年度考核,不搞终身制。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中央企业团工委授权各中央企业团委负责。考核标准按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及企业实际制定。考核要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企业相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称号,允许其将“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再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年龄均已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凡“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或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中央企业团工委将撤销其称号,摘除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考核结束后,请考核负责人和中央企业团委在《复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复核表》于5月10日前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考核通过并拟继续认定的,由中央企业团工委统一发文认定。拟取消或撤销其称号的,由团工委研究确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请各中央企业团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吴月华

  联系电话:(010)63193064,63193065

  传  真:(010)63193024

  地  址:100053,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主楼
       中央企业团工委

  电子邮箱:qingnian-qg@sasac.gov.cn
                    
  附件: 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复核表

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5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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