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4-04-28
  人    事    部
            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人部发[2004]32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劳动模范
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在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强化科学管理、实现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突破,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大幅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团结奉献、诚实劳动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促进中央企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再立新功,人事部、国资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现将2004年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 评选范围。

  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在职职工。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的基层单位和班组。

  (二)表彰名额。

  劳动模范6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次评选采取差额方式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敬业爱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扭亏脱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者。

  2.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重组改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中作出显著贡献者。

  3.在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研究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

  4.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6.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和抢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有重大贡献者。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具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

  2.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工作中成效显著。

  3.本单位、本部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在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职工意见。采取由所在单位职工推选,职工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党委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对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组织考察,并经党委(党组)审核后上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各中央企业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时,要结合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具有时代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把评选的重点放到生产经营科研一线,面向职工,面向基层单位和班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二级子企业以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特别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可以不受名额限制,此次评选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由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按照择优的原则评定,确保先进的质量。

  (三)推荐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由所在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推荐的劳动模范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先进集体附5寸不同内容的彩照4张,同时各撰写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一式5份,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的个人和集体,由其所在单位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评选出的单位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在中央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事迹。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事部、国资委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各企业可相应成立临时性的工作机构,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及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国资委。

  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对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企业中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单位:国资委群工局  

  联系电话(010)63193029  63193044(传真)

  Email:gonghui-qg@sasac.gov.cn

  附件:1.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申报审批表

     3.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

     4.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人  事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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