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3-09-29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已列入我委2003年立法规划,由政策法规局负责具体起草工作。为尽快启动该项立法工作,经委领导批准,成立了以黄淑和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和由委内有关局与有关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近日,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就起草工作安排、起草工作把握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依据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制定《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适应市场需要、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有10万多人,其中80%以上在国有企业。因此,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体系和防范投资风险的所出资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需要。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法律顾问地位,规定法律顾问职责,规范法律顾问行为,加强法律顾问的管理。

  起草小组的同志认为,《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立法依据是充分的,《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近年来建立的一项新制度。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年5月,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企业法制工作环境、企业内部改革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国资委组建、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的新形势下,亟需制定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

  多数同志认为,《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总则、企业总法律顾问(地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免等)、法律事务机构(设立、层次、职责)、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职称、责、权、利)、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委托授权管理、法律咨询、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纠纷处理、证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外聘律师及公证事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和奖惩、附则。

  三、《管理办法》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起草工作小组的同志认为,《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的部门规章,首先适用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授权,还应当适用地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企业法律顾问依法从业、执行职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建立内控法律机制的基础。起草工作小组的同志认为,《管理办法》应当翔实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出资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监督体制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履行职责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涉及企业内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给予配合;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三)关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场所和企业对法律顾问实施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定位直接能够影响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履行效力。因此,《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加以规范非常必要,起草工作小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年检、注册、评优和教育培训工作等。

  (四)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会企业代表认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实现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大企业普遍实行的成熟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们应当加快学习和借鉴。在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七部委联合开展此项试点一年多以后,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并作为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的一项制度,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优先、全面地予以实施。同时建议,国资委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应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岗位定位,应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依法治企方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积极探索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丰富内涵。

  (五)关于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大家反映,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在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方面,既不能象企业工程、科研等技术人员或企业采购、营销人员一样进行奖励,也不能在企业造成重大失误或酿成重大纠纷造成损失时予以惩处,缺乏应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还造成了大量的人才流失。因此,建立起科学的激励和处罚机制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起草工作小组的同志认为主要应研究:建立一套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制度;激励和处罚精神上、物质上、职级上的方式;激励和处罚的标准等。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要求

  会议对起草工作小组全体同志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认真学习《公司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领会其实质精神,做好《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第二,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充分听取企业、有关部门、地方国资管理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三,《管理办法》的制定涉及委内多个厅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起草过程中涉及有关厅局的重大问题,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要及时向本厅局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本厅局的意见。第四,起草工作时间紧,希望大家克服困难,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根据起草工作小组会议的安排,《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工作小组将尽快研究有关法律法规,10月前后开展调研工作,召开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研讨会,11月份提出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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