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年,也是加快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开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资委工作汇报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年目标设想及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这是国务院国资委的目标任务,也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目标任务。
2004年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抓住有利时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围绕实现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基本框架的目标,加快省区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立,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力争在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力争国有企业效益好于去年,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根据这个总体思路和要求,今年要着重做好九项工作:
(一)加快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快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加快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挂牌工作,没有挂牌的要抓紧时间落实“三定”规定,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已经挂牌的要尽快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位,要细化职责分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抓紧做好起步工作。要把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务必用半年左右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相对比较复杂,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尽快提出可行的指导性意见。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要贯彻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需要设立的就设立,国有资产较少的市(地)也可以不单独设立,但要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对不设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地)和县国有资产的监管,要坚持政资分开的原则,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调拨下一级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事会制度。
(二)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也是我们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今年我们要抓紧修改与《条例》相配套的授权经营、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等法规和规章,并尽快公布施行;配合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资本运营、健全监督体制、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工作,抓紧起草拟订一批法规规章;对现行的257件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继续抓紧进行清理。加快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我们要认真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验,率先在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户企业推行这项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继续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进行决策,把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经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今年要力争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除军工生产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国有大型企业包括特大型国有企业,要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革。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尽快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要加快重组上市步伐,集团一级能上市的要积极上市,提高整体竞争力。在股份制改革方面,科技型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应加快步伐,把实现产权多元化与充分调动设计人员、研究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鼓励技术骨干、管理骨干持有股权,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今年我们准备会同科技部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各地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普遍采取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出资企业三层构架的模式,在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同时,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进行股权多元化的改革探索。
推进股份制改革必然涉及产权转让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保证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和健康进行。各地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管理层收购是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已经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这一文件,指导和监督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规范程序、规范操作,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今年我们要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特别是对存在资产评估不实、财务审计不实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这是处理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落实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关键。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大型公司董事会应下设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要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兼职,逐步建立有效的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对重大问题能够做出独立的、客观的决策,并有效管理经理层。适应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加快建立健全董事会的步伐,争取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使目前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和适合建立董事会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一时难以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应逐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今年我们将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选择部分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建立董事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要引导企业继续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做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
(五)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出资人考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经营业绩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评价制度、企业负责人奖惩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推进,才能真正把考核工作做好。今年是我们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第一年,社会各方面对这项工作都很关注,我们要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围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今年重点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这是推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和前提。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省区市,要指导企业按新的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健全财务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算制度,加强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对于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因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省区市要抓紧开展这项工作,尽快摸清家底,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打好基础。二是着手薪酬制度改革的起步工作。这项工作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稳定,要稳健开局,分步推进。社会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都很关注,要规范运作,多做少说。三是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完善,做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准备工作和启动工作。
(六)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结合各自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各地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不等,但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国有经济更多地投向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经济支撑作用和特色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突出主业、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等要求,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间的兼并、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引导和推动企业优化内部结构,做强做大主业,精简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尽快提出工作方案,尽快确定框架制度,以实现存量资产调整和增量资产调整的有效结合,不断提高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和水平。
(七)加快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与职工再就业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途径。1997年到2003年6月,全国国有企业职工由6970多万人减少到4190多万人,下岗分流累计达到2780多万人。在深化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还会有一部分富余人员需要分流。目前,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潜力很大。据初步测算,中央企业有8.1%的资产属于三类资产(闲置资产、辅业资产、拟关闭资产),有25.2%的人员属于辅业单位职工。中央关于主辅分离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时间只剩两年了。各地国资委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改制方案的审核进度,指导企业抓住机遇,抓紧时间,用好政策,克服畏难情绪,帮助企业解决操作中的难点,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步伐,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特别是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操作。对少数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把主业优良资产划入辅业,侵害国有权益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和查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仍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全国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还有1.1万多所,自办的医院6100多所。国有企业每年缴纳城市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约500亿元,同时每年用于办社会的资金支出达456亿元。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并且需要一定的改革成本。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加快步伐,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财政、企业共同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今年分离企业办社会的重点,从全国来讲,主要是配合实施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着重解决东北地区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从中央企业来讲,要按照国务院部署,重点先解决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集团办社会的问题,这三家企业的问题解决了,中央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各地在加快推进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同时,对中央在地方的企业也要给予支持,尽快为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八)切实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和维护企业及社会稳定工作。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区、各行业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1994年全国开始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到去年11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07项,核销额2149亿元,涉及职工600万人,消除企业亏损1300亿元。2003年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年度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的确定和部署比较晚,工作受到一些影响,要抓紧做好2003年企业关闭破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制定2004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中,既要把好审核关,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又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及时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与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工作的衔接,为困难企业尽快退出、职工尽快得到安置创造条件;既要保证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做好,又要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统筹规划,掌握节奏,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04年工作的重点从区域上讲,要继续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从行业上讲,主要是军工、煤炭等行业。东部5个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今年不再安排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新增项目,符合破产条件的转入依法破产。我们考虑,从今年开始,再用4年时间,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由政策性关闭破产向依法破产的过渡。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企业关闭破产4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地要抓紧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4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尽快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当前影响企业稳定的因素不少。在企业重组改制特别是关闭破产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切实把握好实施力度,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并引导企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革和调整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九)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党建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我们要积极探索,慎重从事,着力在改进上下功夫。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原则和明确的方向,进一步探索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改进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要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新机制。继续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机制相结合的途径,采用内部竞聘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市场化方式配置人才,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进一步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继续深化厂务公开,依法落实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把职工民主管理和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管理有效结合起来。进一步探索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推进具有时代气息和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健全职工素质工程激励机制。要做好企业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进一步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和改进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案件查处和效能监察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清廉从业有关制度。
摘自《李荣融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