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体系
努力实现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王瑞祥
(2007年9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入研究和积极推进中央企业的职代会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制度在搞好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今年6月29日,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7月22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联合印发了该《指导意见》(国资委党委群工〔2007〕120号)。据了解,《指导意见》印发两个多月来,各中央企业党政领导和工会领导高度重视,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大多作了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或党群部门着手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前不久,群工局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和中央企业工会联络组活动,重点了解了40多户中央企业贯彻的初步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中央企业,比如网通公司等正在对照《指导意见》检查,研究贯彻意见;二是正着手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比如南车集团等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已顺利建立职代会制度;三是其他企业也根据企业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方案,调查研究贯彻《指导意见》的步骤、方法及难点。总的看,中央企业对《指导意见》的反响是肯定的,工作是积极主动的,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局。为进一步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研讨班,希望大家集中精力、认真学习、联系实际、思考研讨。下面,我代表国资委党委,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把握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我们举办这次培训研讨班,正值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学习贯彻好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历史使命。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党的十七大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我们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就要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有机结合起来,就要与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就要与我们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把握主动,切实抓好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建设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践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6.25”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特别强调要坚持“四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促进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胡锦涛总书记所强调的牢牢把握“四个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当代中国发展前进的思想保证、强大动力、基本要求和奋斗目标,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键所在,是保持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所在。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中央企业是体现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突出代表,搞好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关系重大。这些年来尤其是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和成绩,特别令人可喜的是,中央企业的改革步伐加快,经营机制明显转换,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得到了切实增强,有的学者把这一现象称为“新国企”。面对取得的成绩和大家的赞许,一方面我们要更加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另一方面要从我们的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紧密联系而不是脱离或超越国有企业的实际,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的道路。
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看,搞好国有企业,要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工群众工作,积极促进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这是我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独有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国有企业的重要体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央企业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多年来职代会制度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央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如何更好的建设好职代会制度、发挥作用,从各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的做法。这次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就是对中央企业21年来贯彻职代会条例实践经验的具体总结,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对于更好地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比如,国资委成立以来,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先后在14个文件中对涉及国企改制重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破产兼并、产权转让、股权激励、领导年薪、绩效考核、年金、职工培训、廉政建设等11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听取职工意见的明确要求。如果企业没有职代会制度,这些都无法落实,企业推进改革的工作就缺少必备的法定程序,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就没有操作的工作平台。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的大量实践证明,建立职代会制度并规范运作,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因此,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很主要的目标就是要推动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推进改革发展步伐的迫切需要。
(二)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完善规范中央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职代会制度作用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深刻分析了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的新变化,集中概括为“四个深刻”,即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体制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变革中处于重要位置。由于国有企业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改革,离不开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职代会制度是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职工群众作用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这已经被长期的实践所证明。对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但多年来,由于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职代会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办法和要求,原来的职代会条例对这些新的变化情况不能完全覆盖,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职责权限不清晰、制度建设不完善、操作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职代会制度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指导意见》的制订出台,很重要的就是对此加以明确和规范,从工作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在我们现有企业体制下,企业监督来自方方面面,有党组织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还有监事会监督,这些监督相辅相成,其中群众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职代会制度就是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民主管理制度的结合,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全面的职工民主监督机制。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民主监督渗透在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等各项职代会的职权中,特别在监督评议权的内容里,明确企业领导人要每年或定期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或企业董事会,这是很有力度的监督。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畅通职工直接参与企业决策的途径,拓宽职工民主监督的渠道,有利于强化中央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防范企业风险,有利于通过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强化内部制衡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这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具体化,也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中,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情况,特别是总结企业董事会试点的新鲜经验,区分董事会试点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在职代会建设的工作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使职代会更好地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使职代会更好地与《公司法》相衔接,使职代会制度永葆生命力和活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客观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和重要保证。中央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肩负着建设和谐企业的重要责任。劳动关系和谐是和谐企业的基本特征,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央企业建设和谐企业的切入点。据了解,当前中央企业劳动关系总体状况比较好,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比如,部分企业分配改革不尽合理,分配秩序不够规范,一线职工工资偏低;企业用工制度不够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安全事故不断;有的企业在职工就业、保险卫生、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不规范、不到位;还存在少数干部脱离群众,影响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等等。企业只有在不断解决矛盾和问题中,才能逐步构建和谐企业。
从根本上讲,企业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除了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外,还要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特别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际就是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的一个很好的运作平台。一些已经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中央企业对此深有感受。一些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如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才能有效。因此,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对于中央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对于从制度上维权,从源头上维权,依法化解矛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贯彻《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扎实推进企业职代会建设工作
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提出要自始至终注意把握“依法推进、分层分类、理顺关系、探索创新、注重实效”等原则。我们在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时,在制定本企业实施意见或细则时,仍然要注意把握五个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要把握好依法推进。
建立职代会制度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宪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新《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法》、《劳动法》以及最近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都有明确规定。
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工商联、全国总工会每年关于厂务公开的联合发文中,在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文件中,也对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资委制定《指导意见》也是正式纳入国资委法规局有关制定法规的计划,并经过严格的程序而出台的。法规局的几位负责人参加了《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的多次研讨会,并用制定法规的要求严谨把关、审核,他们对《指导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国资委党委在审议《指导意见》时,也是用制定法规的要求来审视的。同志们必须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力做好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推进、积极推进。
二是要把握好分层分类。
国资委职工民主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健全中央企业民主管理体系,就是建立起中央企业集团一级、所属二级、三级企业及以下企业的民主管理体系。目前中央企业的二级以下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已基本建立,这次《指导意见》的重点是针对中央企业集团一级。在贯彻《指导意见》时,必须牢牢抓住这个重点,其实这也是个难点,要集中精力,在集团一级这个层次上突破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的难点。当然,与此同时,也要把《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落实到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这在《指导意见》中也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是要把握好理顺关系。
当前,国资委正在以股份制改造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如何理顺职代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使职代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衔接,既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又充分尊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享有的权力,保障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我们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对已经进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而言,则更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实践的问题。《指导意见》的第六部分专门阐述了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是经过反复考虑的,也是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并总结一些中央企业的成功经验而形成的,要认真贯彻,并积极探索,重点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把握方法等方面落实到位,不断积累新的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是要把握好探索创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增强全社会创造力。这也是我们贯彻《指导意见》,推进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必须把握的原则。
《指导意见》是国资委成立以来对中央企业的职代会制度建设制定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指导意见》在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的结构、职代会的基本民主程序、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以及加强职代会的组织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其中有一些要求的规范性和刚性比较强。各中央企业在对《指导意见》照章贯彻执行时,在不违背《指导意见》一些规范性、刚性要求的前提下,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在职代会职权的深化细化、职代会职权与法人治理结构履行职责的衔接、职代会代表的提案、职工代表的竞选制、职工代表的工作述职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五是要把握好注重实效。
中央要求探索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我们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重要的就是讲究“有效”,讲究“实效”。“有效”、“实效”根本上是要体现在,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增强中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中央企业加快改革、加速发展和确保稳定。各中央企业在贯彻《指导意见》时,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由于各中央企业情况有很大差异,各企业既要以积极进取的态度推进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工作,又要从实际出发,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总之,各中央企业最终要在提高职代会制度的运作质量上下功夫,注重提升职代会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水平,注重发挥职代会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把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9月21日,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在国资委机关干部大会上指出,中央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董事会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推开,着力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现已明确由贺国强同志主抓这方面工作。在中央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同步推进职代会制度。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新的实际,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为契机,努力把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建设好职代会制度。
中央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是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经过充分调研、反复研究、下决心要切实推开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一问题上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着手建立起职代会制度,把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落到实处。企业建立职代会,应同步建立集团工会组织,按照要求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落实职级待遇。企业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的要配备专职副主席,保证工会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编制,注意选配必要的工会专职干部。集团工会组织作为集团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集团所属企业工会工作实行集团和属地的双重领导。
据了解,在贯彻意见过程中,目前主要有三种认识需要解决。一是有的认为没有建立职代会,企业也正常运作。但这样长期下去,就潜伏着很大的问题甚至危机,因为该履行职代会决策程序的没有履行,该听取职代会意见的没有听取,该接受职代会群众监督的没有接受,这样做不符合中央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就会掩盖问题、积累矛盾、造成被动、引发纠纷甚至带来不必要的而且是难以弥补的麻烦。二是有的认为,中央企业规模大、所属企业数量多而且分布广,召开集团一级职代会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太高。应该说,建立职代会制度是必要的,这一成本是必须的、无法回避的,关键是如何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在这方面,有些企业在职代会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有比较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的将职代会与企业工作会议有机结合起来、有分有合,有的在会议形式上采取了现代信息手段,比如中国电信研究设计了一套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的系统,通过电脑投票,既保证保密性,又节约了经费。三是有的认为,职工代表在基层,对集团情况不了解,在参与、决策、评议等方面存在问题。《指导意见》对这方面是有考虑的,对职工代表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职工代表应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我们要相信职工具有企业参政议政的能力,相信经过职工群众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是能够了解集团公司情况的,是负责任的,同时集团公司要在保证职工知情权方面特别是职工代表的知情权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行厂务公开,努力为职工、职工代表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创造条件。工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想法和认识,对于这些我们要注意加以正确引导,积极宣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排除干扰,坚定信心,全面贯彻《指导意见》,力争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打开一个新的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搞好职代会工作。
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建立职代会,是一项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中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行政要大力支持,工会要具体负责、组织落实。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态度明确,对涉及建设职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研究、组织解决,落实分管领导、办事部门以及配合部门,明确建立职代会的工作进度和具体时间。还未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的企业,要以《指导意见》为契机,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和党群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工会主席、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加强对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研讨,全面掌握政策,要把重点难点问题搞清楚,向党委(党组)提出切合企业实际、符合国资委要求的实施意见,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认真落实。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注意选好和培训好职工代表,切实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三)强化督导交流,有效引导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健康发展。
为扎实推进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国资委办公厅7月30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资厅发群工〔2007〕68号),提出了督导检查的要求和内容。群工局作为负责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同时组织精干力量,抓好对中央企业贯彻《指导意见》的督导工作。督导要注意把握工作重点,一是督导各中央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或细则;二是督促未建立集团职代会制度的中央企业尽快建立集团一级职代会制度,明确职代会职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三是督导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中央企业全面贯彻《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和落实职代会职权,改善职工代表结构,提高提案质量,完善职代会民主程序,理顺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群工局要掌握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建立情况、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中央企业开展职代会建设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资委党委汇报。今后,群工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督导工作,使之发挥好应有的积极作用。
中央企业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要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方法。不能把《指导意见》的出台作为结点,而要作为新的起点,不断探索新的途径和有效工作方式,注意总结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近年来,中国网通、国家电网、宝钢集团等都有很好的探索和创新,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希望今后注意交流,深入研讨,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