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现身70家大型国企
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高兴地说,经过半年多的探索,首批7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已经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做法和经验,有关部委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基础。
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发达国家大企业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国家,总法律顾问也叫做首席法律顾问,时下的最新称谓是首席法律执行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这一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张德霖指出,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最终几乎都表现为法律形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要前提。运用法律的能力强,就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所以,选用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级管理人才,充分利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制度资源,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的一大举措。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一般法律顾问的最大不同,在于他能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长期以来,企业法律顾问统统是“哪里有官司哪里上”,为企业排难解纷,虽是义不容辞,毕竟只是治标之策。如今,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角色,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开启了依法治企的新境界。
张德霖说,建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总法律顾问权责统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在国家部分重点企业中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中期目标是:力争在“十五”期间,有将近80%的国家重点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