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4号),现转发你们,请各基层党组织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直属机关党员自愿一次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由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代收后交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由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按照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要求办理。
请各基层党组织及时传达中央组织部通知精神,公开发布,并汇总整理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关情况,填写《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统计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党员登记表》和《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自愿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党员登记表》报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工作中要表扬表现突出的党员,并注意及时收集上报典型事例。
联系电话:63193727 63192645 传真:63193795
附件 :《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统计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特殊党费”党员登记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自愿交纳1000元以下“特殊党费”党员登记表》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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