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资委直属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除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一次外,还应在每年年度考核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廉。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
(一)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一)述职述廉可在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述职的范围内进行,人员少的单位也可以在全体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
(二)述职述廉一般应由本人陈述,如有特殊情况经请假不能到会的同志也可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四大纪律的情况: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二)执行八项要求的情况: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1.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本人进行述职述廉;
(四)与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述廉的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以便派人参加。
第九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