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国资委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以下称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具体实施办法》(企政职[1993]3号)、《国资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人事[2003]5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
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及协会代管单位中从事党务、纪检、人事、工会、青年团等工作的专职人员及信访、保卫、老干部、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部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评政工师职称。已退休和正在处分期的人员不参加政工师的评定。
二、申报政工师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贯彻和运用。
(三) 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 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或撰写本职工作需要的文件、文章。
(五)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四年以上;大专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三、破格评定政工师的条件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及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破格评定为政工师。
四、申报政工师为第二系列任职资格
对已取得其它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可以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其原有的其它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可连续计算。对已取得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也可以申评政工师为第二系列任职资格。对已取得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要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也须先参加政工师任职资格的申报,转评为政工师任职资格后方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五、评定程序
(一)申报
国资委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求评定政工师,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
3.学历、资历证明
4.获奖证明及成果材料
5.北京市或国资委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
以上证明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考核推荐
申报政工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写出考核材料,对破格人员要提交单位破格推荐意见。
(三)评审
国资委直属单位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国资委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中评委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得票不低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经直属机关党委审核确认有效后对外公布。
国资委直属单位中评委成立后,直属单位不应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评审。其他单位委托我委中评委进行评审须出具委托书。
(四)发证
获得政工师任职资格者,由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发放任职资格证书。
六、其它规定
(一)关于政工师的聘任、解聘及待遇等问题,按《国资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人事[2003]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