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加强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法规,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案件检查工作
案件检查是党的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政策性。案件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反党纪都要受到调查和处理。
(一)受理
直属机关纪委对检举、控告下列违纪问题,应予受理:
1.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所领导的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2.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所直接管理的处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组织或党员的违纪问题;
4.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或党员重大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二)初核
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在报直属机关纪委领导批准后,就可进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
2.领导批准后,应及时组成初核小组,确定承办人并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3.确定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实方案,报直属机关纪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4.初步核实过程中,可视情况向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主要领导通报情况,以取得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5.初步核实后,如反映问题失实,应向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可视情况或给予严肃批评,或进行通报或责成被调查人进行检查。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报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6.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的,经纪委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三)立案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凡需立案调查的,应由承办人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初核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报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批准,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2.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制定调查方案。
3.经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该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并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和教育工作。
(四)调查
调查工作应始终在直属机关纪委的领导下进行,要取得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
1.一经批准立案,就要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调查组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采取《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措施开始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单位以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3.调查中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必要时可请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
4.调查组应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并由被调查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5.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并签名,并将调查情况向有关部门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通报和征求意见。
6.在调查中,若需要对被调查人行使“两规”(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要求被调查人说清情况,交待问题)的,在上报委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至六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五)移送审理
1.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2.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3.调查结束后,应将规定的材料整理汇总后移送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案件审理工作
案件审理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审理案件。
(一)工作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反党纪的党员或党组织。
(二)职责范围
1.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直属机关党委或国资委党委批准立案的违纪案件;
2.审理由国资委纪委移交的违纪案件;
3.审理下级党委、纪委上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违纪案件;
4.审理上级或委领导交办的其他违纪案件;
5.受理被调查人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受理的申诉;
6.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纪检部门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程序
1.审理小组接到需审理的案件后,应及时指定负责人并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2.审理小组必须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案件认真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可以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
3.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法律、法规或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应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4.审理小组在听取具体承办人案情介绍和初步审理意见后,要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并写出审理报告,如有不同意见可先进行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可同时上报。
5.审理小组将案件审理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委直属机关纪委会进行审定。
6.直属机关纪委将违纪党员的定性量纪情况通报国资委纪委、人事局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7.审理终结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事宜。
三、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是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护和挽救党员的有效措施,是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的继续,是纪检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对党员或党组织进行党纪处分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1.审理工作结束后,要将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和定性量纪意见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该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参考上级纪检部门提出的定性量纪的意见,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如无不同意见,即草拟处分决定稿,在与犯错误党员见面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有不同意见即与上级纪检部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直属机关纪委在接到基层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后,按照党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对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的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召开纪委会审议决定;对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的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召开纪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直属机关党委会审议批准。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复手续。
3.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后,要及时将处分决定送人事局和被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由该党组织将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对所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四、对纪检干部的要求
1.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办案。
2.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保密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泄露案情,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政策,做到宽严相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办案和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审理水平。
5.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思想水平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