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8-09-25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企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强化科学管理、实现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突破,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大幅增长,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促进中央企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再立新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 评选范围。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在职职工。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中央企业的基层单位和班组。

  (二)表彰名额。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800名,中央企业先进集体500个。

  二、名额分配原则

  此次名额分配坚持业绩突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2007年底中央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采取差额方式分配名额(见附件1),差额率7%。共分配先进个人名额840名,先进集体名额550个。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中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10%。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三、评选条件

  (一)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扭亏脱困、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降低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2.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3.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技术绝窍、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科技水平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5.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青妇统战工作、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

  2.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管理、节能减排增效、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中成效显著,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

  3.企业在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5.完成特定任务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由所在单位职工推选,职工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委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对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组织考察,并经党委(党组)审核后上报。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从本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中产生。各中央企业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时,要结合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把评选的重点放到生产经营科研一线,面向职工,面向基层单位和班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按照择优的原则评定,确保评选的质量。

  (三)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推荐的先进集体具备法人资格的,还应由本企业向所在地县(市)以上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通报情况,请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为保证推荐人选中企业各类人员的合理比例,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还必须相应推荐1名一线工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五)推荐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由所在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审批表》(附件2)和《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推荐的劳动模范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同时报送3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于2008年11月5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的个人和集体,同时在本单位和国资委网站上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企业上报推荐的劳动模范和集体数量在2个(含)以上的,须排序,并填写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登记表(附件4)和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推荐单位登记表(附件5)。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6),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各企业可相应成立临时性的工作机构,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及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国资委。

  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对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企业中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单位:国资委群工局  

  联系电话:63193025  63193043  63193019  63193013(传真)

  Email:  pingxuan@sasac.gov.cn


  附件:1.2008年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审批表
     3.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审批表
      4.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登记表
     5.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推荐单位登记表
     6.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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