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依法保障国有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08年9月26日)
这次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是继今年5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后,专门围绕地方企业法制工作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2005年以来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进展、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三年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国务院国资委十分重视各省市国资委对所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推动,李荣融主任专门作了重要批示,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目标,要求用3年时间,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又印发了《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等会议上,对试点省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三年多来,各省市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指导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截至目前, 1028户省属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755户,占73.4%,其中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天津、内蒙古、福建、重庆、陕西、青海、新疆兵团、大连、青岛等13个省市比例达到100%;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其中辽宁、青海比例达到100%。湖南、湖北、辽宁、河北、江西、上海等六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为96.7%;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为65%。各省市国资委所属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达到1602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4696人。
许多省属企业重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北京金隅集团在控股的63家二级企业全部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所属重要子公司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部分具备条件的还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湖南中联重科集团根据销售规模分别在分公司设置了八个法律事务分支机构,并根据公司海外业务拓展的需要,专门设立了海外法律事务部。江西冶金集团在二级企业全部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并要求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三级企业必须配备法律联络员,企业全系统法律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
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保证了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自2005年至今,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参与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43700多件。上海光明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了企业《制度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仅2007年就组织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70多项。湖南中联重科集团法务部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近300项规章制度提出了废改立意见。山东中国重汽集团法律事务部对公司26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复查,在此基础上组织公司内部30多个单位修订并重新颁发规章制度100多项。
各地省属企业重视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有效降低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重要合同的法律风险。许多企业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把关制度。河北冀中能源集团专门制定了《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凡需集团董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前置审查。北京住总集团、湖南涟钢集团等明确规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党政会议或经理办公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黑龙江铁路集团、江西投资集团实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合法性审查“一票否决制”。各地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高度重视合同审查和流程建设,规范企业合同管理。自2005年至今,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审核重要合同131万多件。北京首创集团、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江苏国信集团、安徽马钢集团、甘肃华煤集团等对各项合同采取了分级管理、法律顾问集中审查的管理体制。云南云天化集团规定凡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否则领导不得签字;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不得结算。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不断拓展,许多企业积极探索在实施“走出去”和知识产权战略中法律管理与服务的有效方式。山西太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建立了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开展应对欧美国家反倾销调查工作。天津钢管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广泛收集海外建厂所在国资料,全程参与海外考察、谈判和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不少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广西柳工机械集团、安徽江汽集团、贵州茅台酒厂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制订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文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湖南涟钢集团法律事务部不仅归口管理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建立公司商标防御体系,还协助业务部门管理公司专利,推进公司实施品牌战略。
(三)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逐步实现,企业法制工作在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改革调整,实现依法经营、稳健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一是省属企业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在落实三年目标的过程中,企业主要领导更加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许多企业领导班子进一步形成了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上海锦江国际集团树立了“法律思维和经济思维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将法律事务管理能力视为企业核心管理能力之一。北京医药集团领导班子订立了企业经营管理的“三不”原则,即“没有总法律顾问签字的合同不签署,没有总法律顾问审核的制度不上会,没有总法律顾问意见的事项不决策”。许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和目标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湖北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普遍树立了“法律工作不是中心,但要围绕中心;不做决策,但要服务决策”的理念,增强了法律顾问工作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各地省属企业全员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逐步树立。天津建工集团组织子公司法务部门撰写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的调研报告,汇编成册在集团内部交流宣传,提升了全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许多省属企业积极在企业内部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深化企业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省属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重大经营决策管理上,许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避免了决策的法律风险。六个试点省市所属企业通过努力发挥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近两年来没有新发生因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加快规章制度建设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发挥统筹、协调、审核作用,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在强化合同管理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严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关口,大幅提高了合同履约率,降低了合同纠纷发生率。山东中国重汽集团法律事务机构2007年共审核合同28900多件,涉及金额近210亿元,提出了900多条法律意见,避免经济损失6.3亿元。河南鹤煤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几年来未发生一起因合同订立失误引起的诉讼案件。
三是省属企业改革重组工作进一步规范。三年来,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参与企业改革过程中,对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提供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意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云南云天化集团、山西太钢集团法律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注意从法律程序和证据入手,依法保证了“四个到位”,即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到位、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到位。许多企业法律机构在企业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等环节上,通过严格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保障企业依法履行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程序,避免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广东广业公司由总法律顾问组织审核、跟踪检查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项目,依法保障了项目进展和资金按时收回。许多企业法律机构还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性破产等工作中,协助企业处理了大量棘手的法律问题。福建建材控股公司、海南电子总公司法律机构在企业改制期间,注意做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依法审核论证职工安置方案,较好地维护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是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得到加强。许多企业新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一批历史遗留案件逐步得到清理和解决。据统计,三年来,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92000多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为了妥善处理好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一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河北冀中能源集团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与当地法院建立了涉诉劳动纠纷案件沟通机制。贵州建工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尽量采取调解和协商的办法处理,在2007年处置的43件法律纠纷中,协议处理18件,为企业节省了大量诉讼费用。许多企业还注意通过个案的总结分析来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山东济钢集团、厦门建发集团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每个具体案件结案后,都针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供管理层及业务部门参考,及时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有效防范了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总的来看,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不断健全,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企业法制工作在企业经营发展和改革调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省市国资委积极指导推动的结果,是广大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企业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工作和认真履责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各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年多来,各省市国资委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大力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其中有许多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有力指导和政策推动。
许多省市国资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辽宁省政府主管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加快辽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辽宁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一年半时间就在其所属企业全部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河北、北京等省市国资委领导逐一约请企业领导谈话,推动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印发了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如何进行法律风险论证、企业法律顾问如何控制法律风险作了明确规定。江西省国资委重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出台有关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18件。湖南省国资委在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否健全作为授权经营和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条件之一。湖北、山东、甘肃等省国资委通过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落实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省市国资委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为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坚持分类指导,逐步实现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突破。
许多省市国资委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三年目标要求,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建设这一重点,分步推进所属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广东省国资委首批选定广业公司、交通集团等五家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五家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得到加强,近几年均未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带动了多家省属企业主动要求推行这项制度。宁波市国资委坚持“因企制宜,分类配设”,要求企业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法律顾问,目前市属16家企业已有12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河北省国资委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基础好后基础弱”的原则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目前已在所属28家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并有22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山东省国资委采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办法,促进所属39家企业中的29家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加强内外协作,积极为企业法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在国资委内部,加强政策法规处与产权、改革、干部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处室的配合和协作,在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时,积极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政策支持。上海、湖南、江西、湖北等省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采纳了法规处与干部管理处共同提出的建议,明确将总法律顾问列入企业领导人员备案管理范围。部分省市国资委还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列为国资委考核及薪酬管理的对象。各省市国资委重视加强与委外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辽宁、河北、北京、四川、福建、吉林、新疆等省市国资委与省高级法院建立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机制,妥善解决了全省法院系统审理和执行的涉及国有企业权益的一系列案件。重庆市国资委与市高级法院联合开展了集中处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民事纠纷积案专项工作,处理了市属企业积案2000多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浙江省国资委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运用检察民事督促起诉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信息交流与业务培训等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培训交流,努力夯实企业法制工作的基础。
各省市国资委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提高企业负责人及全员法制意识。同时,通过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促进企业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加快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上海市国资委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宣传和普及国家新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法律,促进了企业领导人员崇尚法治、依法治企良好氛围的形成。北京、天津、河南、广西、福建等省市国资委多次举办总法律顾问培训班,加快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素质。广东省国资委通过举办 “广东企业总法律顾问论坛”,促进总法律顾问学习探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四川省国资委成立了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定期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培训,特别是在“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协会及时组织专家针对企业因地震形成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企业开展法律指导、培训及援助。湖北省国资委注重省属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工作交流和互动,互相借鉴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了企业法制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法制工作取得实效。
许多省市国资委立足于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对所属企业法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法制建设进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集中加以解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六个试点省市国资委在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中,由分管委领导带队,定期到试点企业调研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上海市国资委还专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青岛市国资委加大对所属企业法制工作的督促力度,在对企业开展调研和督促检查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70余条,有力推进了企业法制建设进程。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指导和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一是有的省市国资委对推进所属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于如何正确把握出资人定位,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还存有疑虑。二是工作开展还不平衡,个别地方推进力度不够大,进展还比较缓慢。三是有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虽已到位,但作用的发挥还不够理想。一些企业对改制重组、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涉外业务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的新课题缺乏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亟待加强。四是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还比较低,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着力加以解决。
三、今后三年各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产业分工的国际化步伐逐步加快。国内经济运行面临着各种新挑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不断调整。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正在对企业的改革、重组和管理等产生广泛的影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务,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更为紧迫。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既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国资委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进程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各省市国资委一定要认清形势,加大力度,指导推动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后三年,各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前三年目标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以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再用三年时间(2009-2011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各省市国资委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是做好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各省市国资委要对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调研,推动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国有重点企业抓紧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规模较小、内设机构较少的其他所属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但必须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并适当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还要注意指导推动国有重点企业的重要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建立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
(二)加快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步伐。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积极推广六个试点省市推进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做法和经验,选择法制工作基础较好的重要企业加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在所属企业中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比例较低的省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在今后三年完成工作目标。在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要特别注重总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发挥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把关作用。实践证明,决策不违法,企业就能避免闯大祸。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要着力提升总法律顾问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使总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企业法制建设的“顶梁柱”。对于企业分管领导兼职总法律顾问的,各省市国资委要通过开展高层次法律培训等方式,鼓励他们尽快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同时,要引导企业制定专职总法律顾问的选拔、培养计划,将企业内部培养与对外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
(三)重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和机制。
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不能流于形式和变成摆设。各省市国资委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和机制,切实保障法律事务机构发挥作用。要指导企业抓紧健全法律审核制度,落实法律工作职责,明确法律审核环节,提高法律工作水平,取得法律把关效果。要注意将法律事务工作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完善企业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把关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要逐步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对所属企业报送国资委审核的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明确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指导企业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审核机制。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实施“走出去”中的法律审核论证机制,真正做到“企业‘走出去’,法律审核论证首先‘走出去’”。
(四)继续协调处理好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协调处理好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个重要抓手。各省市国资委要督促企业抓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防止因自身违法违规经营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评价所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成效的一个标准。要加强对各类涉诉案件的研究,通过个案分析发现面上问题,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提升法律管理水平。要加强与司法、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创造有利于解决各类纠纷案件的外部环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所属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督促企业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和预警机制,抓紧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支撑。各省市国资委要把提高所属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作为实现新三年目标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督促企业制订相关培训计划,鼓励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学习。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的评审工作。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各省市国资委在指导推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要把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企业法律风险既是企业的风险,最终也是出资人的风险。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最终也是出资人的损失。各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所属企业加快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化解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法律风险,这既是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从企业制度建设层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市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对出资人强化监督和风险控制重要性的认识,理直气壮地指导推动所属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二要敢于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实现工作目标。各省市国资委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新三年企业法制工作目标,紧密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具体细化三年目标的进度安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在指导推动中,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检查评价制度,每年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情况和企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和重要合同法律审核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对企业法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把指导推动工作落到实处。近三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为推进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采取了“五个推动”的办法,收到了较好效果。一是委文通报推动,二是厅局联手推动,三是公开招聘推动,四是出台政策推动,五是责任追究推动。这些办法可供各省市国资委参考借鉴。
三要指导企业建立法律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相融合的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并不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本身就能创造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企业法律业务与企业其他经营业务相互融合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因此,各省市国资委既要指导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机制,又要引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树立“法律工作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的正确理念,使法制工作为做好其他经营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而不使法制工作游离于企业中心工作之外。要指导企业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平台,建立起法律业务与其他经营管理业务相融合的机制,使法制工作与企业经营业务工作贴得紧、融得好。
四要把握好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的方式方法。各省市国资委要将企业法制工作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工作同步推进,着力于构建“两个体系”,即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上下联动,保证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在企业层面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省市国资委要正确把握出资人定位,立足于推进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不要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立足于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促进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立足于为企业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着力为企业法制工作交流培训提供平台。
四、进一步做好国资委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
近几年来,在指导推动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各省市国资委的法规工作也迈出了新步伐。特别是近一年来,各省市国资委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上台阶、上水平”的中心任务,不断完善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法律审核机制,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在去年内蒙会议和今年珠海会议作专题报告时,我已经就国资委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这里,我再强调三点:
(一)以参与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契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各省市国资委一方面要积极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另一方面要抓好本地国有企业重组调整、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立法。要坚持规范立法,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准确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要坚持统筹规划,通过制定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立法中要坚持集思广益,广泛征求企业、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提高立法的参与度和透明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立法符合实际情况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高度重视法规文件出台后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统一进行法律审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于法有据、规范可行。
(二)以加强法律审核为手段,重视做好国资委机关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行权履责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十分复杂,法律风险正在逐步显现。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共发生涉诉案件20起,省级国资委发生涉诉案件67起。这些案件不同程度地对机关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各省市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委机关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国资委机关的法定权限和行权履责的法定程序,尽快建立程序和实体并重、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并重的内部法律审核把关机制。二是要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委机关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法律意见书制度。三是要加强对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审核批准重大事项、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针对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四是要积极应对机关涉诉案件,重视做好与有关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关于委机关法律风险防范和立法技术问题,渝波、于吉同志将在此次会议上分别向大家做专题报告。
(三)以学习贯彻新法为重点,不断创新委机关的普法方式。
这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新《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一批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法律。贯彻实施好这些法律,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布置法规局专门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了超前研究,有关研究成果由法规局向委主任办公会作了专题汇报。这种方式既研究了问题,依法推动了有关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实际上又进行了普法,引起了委领导和各厅局的广泛重视。目前,“五五”普法工作已进入中期,各省市国资委要按照全国普法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普法工作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新法律的颁布实施以及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提高普法工作层次,创新普法工作方式。委领导班子要多听汇报、多部署,法制机构要主动想点子、出思路,努力在委机关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当前开展“五五”普法过程中,各省市国资委还要注意加强对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指导和监督,要求企业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还要学会运用反垄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今后涉及到的所属企业兼并重组事项,要注意依据《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好国资委和企业内部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
同志们,今后三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挑战。让我们按照这次会议确定的新三年目标,积极探索,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实现国有重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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