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副主任作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讲座

文章来源:国资委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9-01-08

  (此文为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李伟2006年8月1日在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班上的专题讲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经营方式越来越趋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近十多年来,中国的金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开始利用金融资本市场提供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开展投资活动,也有不少企业进入国际金融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或投机活动。由于,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必要的专业知识,有些企业贸然行事,置高风险而不顾,结果招致巨额损失,教训惨痛。下面,我就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状况和国家的监管要求作一介绍,与大家共同探讨“国有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这一新课题。

  一、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概况

  在讲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成和发展之前,不能不扼要提及上一世纪国际金融市场两场历史性的、里程碑式的变革。因为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与这一大背景,尤其是与仍在延续的第二次大变革密切相关,而且深受其影响。一是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股市崩溃、华尔街重大丑闻曝光、1000多家银行倒闭及经济大萧条而引起的对金融市场、机构、制度、经营方式的普遍变革。变革的基本特征是加强管制,金融分业经营就是强制性规定之一。其标志是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施和1944年44国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第二次大变革,则是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巨变(世界性石油危机、汇率、利率的剧烈变动等),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运行的需求,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兴起,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步解体。其基本特征是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发达国家相继从法规层面上放松了原有的严格管制,一方面加快了金融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极大促进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由此,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和投机的活动日益增多。金融衍生产品在充分发挥繁荣世界经济作用的同时,也给企业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巨大的风险性。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引入我国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但我国真正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则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其发展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事件值得一提:

  1992年—1995年间,上海和海南的交易所曾推出过国债和股指期货,交易也一度达到疯狂的程度,但由于太过超前,水土不服而夭折。

  ——1992年6月,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外汇期货市场,率先推出人民币外汇期货业务,但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对投机行为认识不清,市场缺乏规避外汇汇率变动风险的主体,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专门人才等原因,我国的外汇期货试点了一年多就宣告试点失败。

  ——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第一张国债期货合约,刚开始时交易清淡,直到1994年底,市场逐步发展,交易规模才得以扩大。但由于经验缺乏,金融监管不力,导致过度投资,从而引发了“3.27事件”(注:“327”品种是对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代称。1995年2月23日,“327”品种由于贴息消息在十分钟内上涨3.77元,使做空主力万国证券陷入困境,亏损达60多亿元。交易结束前最后8分钟,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使其暴跌3.8元,并使当日开仓多头全线爆仓。但最终上交所宣布最后8分钟所有“327”品种交易无效,会员之间协议平仓),并于1995年5月17日关闭了国债期货。

  ——1993年3月,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了非正式的深圳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但由于投资者对这一投资方式的认识不足,再加上中国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在管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海南深指期货仅运作了几个月,就被停止交易。

  ——1994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认股权证,但1996年6月,出于稳定证券市场,实施全国统一配股政策的考虑及权证的存在对其他国家股、法人股转配不公平问题的担心,证监会取消了此类衍生品的运作。

  我国成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开始于1997年中国银行开办的具有远期交易性质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后来,人民银行于2004年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国债业务,2005年推出了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远期产品、人民币互换和远期结算等业务,意味着中国衍生品市场已重振旗鼓,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而创立的各式权证使衍生品也开始进入普通投资者的视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衍生产品有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利率远期和商品期货。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高风险业务品种大量增加。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银监会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按功能分,有风险管理型、增强流动型、信用创造型、股权创造型;按产品形态分,有远期、期货、期权、掉期;按原生资产分,有股票、利率、汇率、商品;按交易方式分,有场内和场外交易两种。

  衍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受基础资产价格走向及股票价格指数波动的支配。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契约性。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其标的物是签订的合约,而不是现实中物质属性的商品或劳务,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对于合约的标的物、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有比一般经济合同更加严格的要求,除非对冲仓位,否则必须进行交割。二是杠杆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净投资很少,采取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按合约交易金额的5%-10%来交纳,以少量的资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这就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三是风险转移性。衍生金融工具能够将风险在交易者之间转移,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存在着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希望能够规避风险,而风险的承受者就是投机者。四是创新性。衍生金融工具处在不断的发展创新中,造市者往往为了避免现有的监管,不断地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五是未来性。从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可以看出,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向未来的,所签订的合约是代表未来的权利义务。

  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开发阶段、飞速发展阶段,现在已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当今的全球金融市场,平均每星期都有新的衍生工具产生,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直接丰富了衍生工具的品种,至1994年统计,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工具已达1200余种,而由它衍生出来的各种复杂组合的产品可以说数以万计,使高风险业务的品种大量增加。

  (三)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特征,决定其“高收益、高风险”必然属性。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性、复杂性、投机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衍生产品不仅具有高收益性,也不可避免地具有高风险性。例如,衍生产品的杠杆性意味着,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只需按规定交纳较低的佣金或保证金,就可从事大宗交易,以小搏大。投资者只需动用少量的资本便能控制大量的资金,但是一旦实际的变动趋势与交易者预测的不一致,就可能使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同时,衍生产品的虚拟性和定价的复杂性使得其交易策略远复杂于现货交易。在现实中,金融衍生交易的各种风险往往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使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加倍放大。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来说,直接相关的风险至少有以下六种:一是市场风险。因衍生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亏损的风险,它突出地表现在投机交易中。市场风险是许多衍生品交易导致亏损以致破产的直接原因。二是信用风险。也叫履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承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中,银行或交易公司仅充当交易中介,能否如期履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资信,故信用风险极易发生。在场内交易中,通过良好的保证金制度和结算制度,可以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即合约的持有者将合约转让变现的风险。场内交易的合约,由于标准化程度高,市场规模大,消息灵通,交易者可以随时斟酌市场行情变化决定头寸的抛补,故流动性风险较小;相反,在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每份合约基本上是“量体裁衣”式订立的,缺乏可流通的二级市场,因而流动性风险大。如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交易的场外期权产品,自己占了该品种市场交易的95%,一旦被别人挤到墙角,就会出现“墙倒众人推”的情况,流通性差。四是操作风险。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系统的失误而造成的意外损失。五是结算风险。即: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货技术原因造成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指合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未准确地诉诸于法律文件所产生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要求统一的交易规则,而各个国家的法律彼此不同,这会带来法律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对冲经营风险。例如利用远期、期货等衍生产品,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原材料和外汇等的价格波动风险,帮助企业锁定成本,保持企业财务和盈利状况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若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贸然参与或过度投机则很有可能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损失。大量的事实证明,如果不能正确的驾驭衍生金融工具,控制其风险,它给人们带来的教训也是十分惨痛的。但这并不是交易工具本身的过错,而是人为的过错。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多样性加大了经营和监管的难度。随着国际市场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当前衍生产品的新种类越来越丰富,衍生产品设计日益灵活,种类繁多,几乎到了“量身定做”地步,与之相伴随,管理和监管难度也越来越大。例如,银行完全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为客户设计衍生产品。然而,这样的衍生产品定价极为复杂,需要高难度数学模型来完成定价,企业和监管当局很难识别和管理其中的风险,这类衍生产品的交易也很容易因为无知而亏损。再如,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多属于表外业务,不能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且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这使其表面的资金流动与潜在的资金盈亏大相径庭,加之衍生交易空间上的广阔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使会计核算难以进行,因此,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监管难度很大。为银行监管需要,我在银监会时曾负责做过一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课题,很不容易,因为我们的实践太少,国内对此确实有权威、有充分发言权的专家不多;银监会还成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专门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外引进、创新及监管,实际还远远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

  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给企业给监管当局带来了极大挑战:首先,为了恰当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风险对冲,企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交易人员,而衍生产品交易员的市场价格往往不菲;其次,为了识别和管理衍生产品中的风险,企业必须拥有高度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系统;再次,衍生产品定价极为复杂,需要高难度数学模型来完成定价,监管机构要真正理解这些定价模型极为困难。第四,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核算和现行财务会计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是传统的会计理论无法解决的。一是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资产与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带来的资源与发生的现有义务,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是企业现在拥有的权力或承担的义务,在将来会造成现金流入或流出,所以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市价随时随地在发生变动,此时预示着参与者的巨大盈利,彼时可能演变为巨额损失。因此,必须以多种计量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不断的确认和计量。三是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为传统财务会计模式容纳而只能成为表外项目,而且在表外得不到规范、完整的反映,其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愿。所以说,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供应”不足且不规范。然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若投资者不能在企业报表中获取相应信息,就会看不到隐藏的巨大财务风险,许多金融风波的发生都与会计系统未能及时、充分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从全球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看,由于衍生交易风险管理和监管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专业化,各市场交易主体除了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之外,很多机构和监管部门不得不依赖专家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同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也得到了加强。

  (五)我国企业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政策考虑。不少人会问,既然衍生产品的风险大,我们禁止企业参与,在国内不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不就可以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金融衍生产品从其设计的初衷和设计的原理来说,是用来规避风险的工具。可以这么说,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投资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如果不利用衍生产品的规避风险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无论是对一个国家经济还是对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才是最大的风险。如果不让国内的企业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就相当于把它们的手脚捆起来,这些企业在不能对冲风险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和国外公司抗衡。我国的石油公司比外国的石油公司靠天吃饭的成分大多了,主要原因就在于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衍生工具把石油价格的风险都规避了,而我国的石油公司以前不懂得通过衍生工具避险,经受世界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就大得多。一个好的企业,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必须设法将自己无法控制的风险规避。近年来,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有色金属、粮食等价格波动剧烈,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风险,企业有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避险的要求。另外,近年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也成为广大进出口企业的现实要求。因此,衍生产品交易不但不可以禁止,将来还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企业从事这类业务,以有效实现经营中的风险规避。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非金融企业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应该是避险而不是作为盈利手段;企业应该是衍生产品的使用者,而不应该成为做市商(出售者)。株冶事件、中航油事件、国储铜事件的教训是,它们希望通过承担衍生产品风险而谋求“丰厚”利润,忘记了自己用衍生产品套期保值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主业。所以,这里有一原则区别,也是分水岭,就是企业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为了盈利,更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业务的现状

  高风险业务的“高收益”、“高回报”属性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吸引越来越多国内企业投入其中,而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其“高风险”一面,导致在从事高风险业务时发生巨额财务损失,教训是沉痛的。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某些高风险业务是企业规避价格风险的必然趋势。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运行以及日益成为全球制造加工中心,我国对能源、原材料、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在国际市场上是全球名列前茅的大买家,形成了影响全球商品价格的“中国因素”,而国际市场相关商品的价格波动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也将是巨大的。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目前及未来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对外部资源和能源的依赖程度继续提高,使国内企业不得不面对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同时上述产品价格的高位运行或不断上扬,对于消费需求旺盛的中国而言,将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以石油为例,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世界石油需求快速增长,尤其中国的需求增长量占到很大一部分。2004年世界石油需求为8220万桶/天,比上年增长3.2%,增加250万桶/天,其中中国增加量为83万桶/天,占世界的33.2%。在石油消费总量上,2003年中国石油消费总量2.67亿吨超过日本,成为排在美国(9.14亿吨)之后的全球第二大消费国。2004年我国石油消费总量达到2.92亿吨,2005年超过3亿吨。1996年我国成为原油净进口国,2004年我国原油进口量达1.23亿吨,进口石油依存度达42%,2005年达1.4亿吨,依存度达45%。

  其他一些大宗商品,如大豆、铜精矿、铁矿石、氧化铝等,与石油一样,进口量已经占到国内消费的50%以上,且国际市场价格还在节节攀升。由于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进口商品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因此,国际上大宗商品的价格的不断上涨,必然大大增加我国企业的进口成本,作为国内企业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以获取成本优势,成为企业有效管理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和必然趋势。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利用这些工具来规避价格风险的根本原因。

  同时国内的一些资源开采型的生产企业,在当前国际市场行情不断高涨,连创历史新高的情形下,虽然不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可能能够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但市场行情未来的趋势谁也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为了防止大涨以后的猛跌,企业需要利用这些工具锁定未来的预期利润,将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作为避险工具而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手段。

  另外,目前中国国内金融体系还在不断完善,而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对于我国大量进出口企业来说,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能够增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实力。以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为例,虽然当前只有2%的升值,但对于那些附加值比较低或者主要靠价格优势出口的企业来说,人民币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会给他们带来较大影响,有些企业的利润率可能只有2%左右,如果不采取措施规避汇率、利率风险,可能将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因此,对于已经习惯于原有固定汇率机制的贸易企业,除了尽快适应新的汇率机制,努力增加自身抗风险能力之外,还需要依靠各类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扩大盈利空间,保持平稳的发展速度。

  (二)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为从事高风险业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近年来,在国家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及宏观经济政策推动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为企业涉足高风险业务进行投资理财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据统计,2005年全国12.7万户国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42,490亿元,比2002年增长67%,年均增长18.6%;实现利润9,682.8亿元,比2002年增长155.7%,年均增长36.7%;实现净利润4,982.2亿元,比2002年增长219%,年均增长47.2%。2005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是效益处于低谷的98年(213.7亿元)的45倍。2005年166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945.4亿元,比2002年增长58.7%,年均增长16.7%;实现利润6,377亿元,比2002年增长115.9%,年均增长29.2%;实现净利润3,399.4亿元,比2002年增长135%,年均增长32.9%。

  国有企业近几年效益的高速增长创造了较为充足的现金流。此外,企业大量的银行贷款和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等也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现金来源。全国国有企业2005年末银行贷款余额达71,987.6亿元,每年增加近5,000亿元;全国国有企业2005年计提折旧8,525.3亿元,每年增加近1,000亿元。企业总体的资金规模较过去大幅增加,企业阶段性闲置资金相对较多,加上银行存款利率一直低位徘徊,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一些资金充足的企业迫切需要将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赚取至少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回报,股票、国债、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正好满足了这种投资需求,所以近年来国有企业较多涉足这些高风险领域,少数企业进入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三)“高收益”属性吸引企业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重要工具,而往往忽视其“高风险”属性。任何一种金融投资工具都是风险性和收益性相伴相随的。其收益性在于未来的投资回报可能远远超过投资成本,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其财务杠杆原理可以使投资者赚取数倍、数十倍的高额利润。但高利润与高风险是相伴而行,金融投资工具的高风险性在于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可能亏蚀,甚至可能承担远远超过投资成本的风险损失。如果有人推荐一种金融产品,向你保证你的投资只会获取丰富的回报,不需要承担发生损失的任何风险,毫无疑问,这是不符合金融投资工具基本原理的,肯定会出问题。就如同早几年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业务一样,最终结果是血本无归。目前,一些企业在投资理财时往往被投资产品的“高收益”所吸引,而忽视其相应的“高风险”属性。

  比如期货交易。期货是为了规避未来不确定的价格风险而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期货市场中,现货商为了锁定成本、获取稳定利润而采取的规避价格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实现固定回报和盈利。而投机者为了高额的利润而承担市场中价格波动的风险。真正体现期货本身高风险的是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手段,具有“以小搏大”的特点,为的是使投资者可以利用很少的资金完成正常项目的保值,相对于投机者来说,则意味着风险和利润的源泉。因此,期货对于投资者来说属于规避风险品种,对于投机者来说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因此,当我们在选择从事某一项高风险业务时,应当认真分析获得收益或回报的同时,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否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否则不宜介入。

  (四)近年来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以及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和介入各类高风险业务,但由于操作不当、风险控制不力、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有株冶期货事件、国储铜事件、中航油事件以及××集团公司委托理财损失事件等。

  案例一:株冶期货事件

  株洲冶炼厂于1956年成立,曾在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五百强中排列132名,年利润过亿元。该厂为中国三家在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之一、全球五大铅锌冶炼生产厂家之一。

  1994年,国务院下令禁止国内企业炒作外盘期货,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各方面条件也不具备做境外期货交易的能力。株洲冶炼厂却利用了进出口权的便利,违规炒作境外期货,由于最初以套期保值名义的操作,尝到了一些甜头,株洲冶炼厂进口公司经理、期货操盘手徐耀东的权利逐渐膨胀,而厂方对他以及从事的外盘期货交易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1997年3月世界金属期货市场价格上扬,锌市走俏,徐耀东见有利可图,开始在每吨1,250美元的价位上向外抛售合同,此时株洲冶炼厂每吨锌的成本仅1,100美元,做套期保值的话,每吨在以后按期交割现货可获利150美元,也可避免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但是后来锌价上扬到1,300美元,徐耀东开始做空(卖空),即抛出了远远大于株洲冶炼厂年产量的供货合同,此举的目的是通过抛出大量供货合同打下市场价格,等锌价跌至价格较低的抛出价格以下时大量买入合同平仓,保留高价位的卖出合同如期交割获利。但是由于对锌价走势判断的错误以及交易对家逼仓,锌价并没有像徐耀东预期的下跌,而是一路攀升到1,674美元。

  按伦敦金属期货交易所的行规,买卖者须缴纳买卖合同金额的5%用作保证金,徐耀东支付保证金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在1997年3月至7月间,徐耀东因无法支付保证金,多次被逼止损平仓。面对巨大的空头头寸和过亿美元的损失,徐耀东不得不向株冶厂报告,当时已在伦敦卖出了45万吨锌,相当于株冶厂全年的总产量的1.5倍。虽然国家出面从其它锌厂调集了部分锌进行交割试图减少损失,但是终因抛售量过大,株冶厂为了履约只好高价买入合约平仓,形成1.758亿美元(14.6亿元人民币)的巨额亏损。

  导致株冶锌期货交易巨额损失的原因:一是对锌价走势的错误判断;二是没有及时进行风险对冲平仓止损;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程序;四是徐耀东个人权利过大,没有监管和制约机制。其核心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高风险。

  案例二:国储铜期货交易

  2005年11月中旬,外电纷纷披露,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一名交易员刘其兵在八九月间于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市场,在每吨3000多美元的价位附近抛空,建立了20万吨期铜的三月空头远期仓位,交割日期在12月21日左右。伦敦期铜价在11月前后不断上扬,铜价每吨上涨约600多美元,这些空单已经造成巨额亏损,而该交易员刘其兵则神秘失踪。

  刘其兵是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进出口处副处长。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是国家物资储备局下属单位,进出口处的职责主要是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采购铜,无论是国储局还是调节中心,都没有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即便调节中心有套期保值的需求,也只能通过有境外期货执业资格的企业来操作,但不能进行投机。

  刘其兵错误地判断了铜价的走势,他预计2005年末铜价会跌,因此以目前签订的远期合约价格卖出了20万吨期铜空头;如果价格确实下跌,就可以在未来以较低的现货市场价格买进,以较高的合约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价差。而后来的事实证明刘其兵作为交易的基础判断与市场走向截然相反。

  2005年11月9日至12月7日,国家物资储备局连续四次公开拍卖储备铜(每次2万吨),并声称其持有130万吨库存铜,意图压低铜价,但对市场价格的狙击并不理想,国际铜价依然逆市上涨,并不断创下期铜百年来的最高价格。

  如果国储中心已经于2005年底前将刘其兵留下的空头头寸结清离场,那么根据2005年12月20日,也就是交割日的前一天,伦敦金交所3月期铜开盘价4426美元/吨,收盘4410美元/吨计算,国储中心每吨期铜亏损约900美元,20万吨亏损就是近2亿美元。如果国储中心没有在2005年年底完全交割,而是选择部分延期到2006年,市场传言在2006年3-4月离场,此时的期铜价早在7700美元/吨以上,国储中心亏损将在8亿美元以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国储铜期货交易重大损失的原因:一是期铜价格走势判断失误;二是刘其兵个人大权独揽,他一个人就可以在伦敦铜期货市场上抛出20万吨巨额空单;三是国储中心监管不力,没有对刘其兵和境外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四是没有风险控制,没有及时止损;五是缺乏对境外期货市场规则和潜规则的了解。

  案例三:中航油石油期权事件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1993年成立,主要从事中国进口航油采购和国际石油贸易及石油实业投资等业务,于2001年12月在新加坡上市,中航油集团控股75%。2003年底,中航油集团控股净资产价值为1.4亿美元,股票市值约6亿美元。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1998年就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纸货互换交易,1999年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货交易,初期交易量较小。2000年以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的石油衍生品交易数量不断扩大。为控制石油衍生品交易风险,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2000年10月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委托新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风险管理手册》,对公司衍生品交易政策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明确公司每个交易员仓位限额为50万桶,公司所有产品的仓位限额为200万桶;每个交易员亏损限额50万美元,总裁审批亏损限额最高500万美元,且须得到董事会批准;公司开展石油衍生品新业务和品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须董事会审批等等。

  2002年3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未上报董事会及中航油集团批准开始从事场外石油期权交易。2003年10月底根据对油价走势可能下跌的判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陈久霖批准公司贸易员纪瑞德和葛尔玛(均为外聘雇员)提出场外期权交易建议,在航油价位为每桶20多美元时,陆续卖出2004年航油期权200多万桶,卖价为每桶36美元,获得了200万美元权利金收入。2004年1月由于国际油价继续攀升(油价超过每桶36美元),新加坡公司计算期权业务潜亏540万美元(实际潜亏970万美元),因不希望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出经营亏损,在未向集团公司及董事会报告的情况下,2004年1月陈久霖越权批准挪盘,将仓位进行展期和成倍放大交易量。2004年国际油价持续直线上升(高点达每桶50美元),公司潜亏进一步大幅增加,陈久霖又擅自批准在2004年6月和9月进行了两次挪盘,公司期权交易量放大到5200万桶,期权盘位展期到2005与2006年。截止2004年11月底,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期权交易潜亏实际为5.7亿美元。

  随着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三次挪盘后,亏损成倍扩大,因无力支付巨额保证金,于2004年10月9日不得不向中航油集团报告。为尽可能减少损失影响,中航油集团初期决定尽力挽救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拟由集团公司全部接盘、筹措资金帮助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渡过难关,并于10月20日出售中航油新加坡公司15%股权,获得1.08亿美元转让金全部用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支付保证金,后经核实发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亏空数额巨大,挽救所需资金超出了集团公司的承受能力,为尽可能减少损失和避免拖垮集团公司,决定将全部盘位进行斩仓,并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申请停牌重组。最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关闭所有仓位的实际损失为5.4亿美元,如果再不关闭仓位,损失将会超过15亿美元。

  经过一年来中新双方多方面共同努力,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于2006年3月28日在新上市复牌,当日收市股价达每股1.65新元(面值每股0.5新元),市值达7亿美元,标志着历时16个月的重组工作获得成功,基本实现了中新双方期待的“妥善解决”预期目标。

  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石油期权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对国际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二是为不披露期权业务损失,三次草率挪盘使公司承担了巨大风险;三是公司制度形同虚设,失去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四是公司总裁陈久霖权力过大,缺乏制约。

  案例四:××集团公司委托理财损失事件

  ××集团公司从2001年开始,在当时国债委托理财高收益的诱惑下,全部利用银行贷款先后7次与4个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累计金额高达35.73亿元,损失14.2亿元。其中:集团总部经分管财务副总理、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先后5次利用银行贷款24.53亿元在账外分别于2001年8月、2002年3月委托汉唐证券12.53亿元和2004年7月至9月委托世纪证券12亿元开展国债和国债回购业务,委托汉唐证券本金12.53亿元已全部收回,并获得收益5,260余万元,委托世纪证券公司12亿元由于世纪证券公司巨额亏损已经资不抵债,只收回本金4亿元,其余8亿元本金收回无望。期间该集团财务部部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账外银行贷款3亿元给汉唐证券公司高管×××开公司,其中有1.89亿元间接形成了对三江源证券公司的投资,其余1.11亿元已损失,××集团副总×××和财务部部长×××已由中纪委移交检察院立案侦察。

  通过以上委托理财事项不难看出,××集团之所以发生如此巨额损失,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风险意识极其淡薄;二是企业内部控制,特别是投资管理和资金管理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三是个别领导干部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

  (五)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教训和启示。从近些年来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发生的系列重大经济损失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是发生巨额损失事件的主要原因,但同时监管工作的不到位、监管方法的不完善、监管手段的缺乏等方面的原因也是值得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的。

  1.企业违规越权操作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灵活多样和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由于高风险业务固有的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天然属性,更需要企业进行规范操作和严格管理,如果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严格控制风险,即使由于市场行情判断失误等出现损失也是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尤其是做套期保值投资,如果出现亏损,其财务损失基本可以被现货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抵销。但如果企业一旦违规或越权操作,尤其是进行投机交易,失手后的结果可能招致灭顶之灾。

  2.企业风险管理的失控与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发生重大经济亏损的根源。纵观上述几起典型的案例,不难发现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一个共同原因,那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和内控机制不健全,在经营判断失误,违规操作,将要酿成巨额损失尚可补救之时,监控不力,未能发挥应有的风险控制及管理作用。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存在侥幸和赌博的心态更加加快事件爆发的进程。如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对陈久霖的三次挪盘操作未能及时制止。而陈久霖在决定挪盘展期时,没有去考虑企业可能面临的更大风险,只是一味去押赌石油市场行情的快速下跌,当市场行情逆市而上不可阻拦时,引爆了危机的发生。

  3.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企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制度缺陷。“人是不可靠的,不仅处于权力巅峰上的当权者是不可靠的,监督群体中的人同样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因此,不断改进整个机制,使得一切不可靠因素处于制约与平衡的系统之中,一种权力的恶性扩展和群体的疯狂行为,才能被抑制。”当有人这样评价美国宪法和宪法下的制衡机制时,公司内部治理的必要性已经全面展现在我们面前。如果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就容易发生重大危机。如新加坡公司治理结构中,中方5名非执行董事、3名外部独立董事只是例行开会,审阅文件,未发挥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导致陈久霖大权独揽,当出现重大危机时,董事会和集团公司还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4.缺乏有效监管也是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新加坡公司衍生品业务交易逐年增长较快,甚至达到现货4-5倍,集团公司进行过多次提示和要求,但未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表明集团公司对新加坡公司管理不严;国储局的刘其兵、株冶的徐耀东都是个人权利很大,没有相关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制约。

  5.企业从事境外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慎重。部分中资企业为了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在境外从事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但由于境外资本市场发达,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创新,而我方人员往往受经验不足、交易规则不熟悉等因素影响,一方面容易被境外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等交易对家算计,产生巨额亏空,另一方面容易暴露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产品(如石油、有色金属、粮食等)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企业在境外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慎重。一是境外企业不要轻易涉足不熟悉领域,投资不熟悉业务;二是境外企业对高风险业务投资必须与自身规模相适应,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且具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三是企业高管应当进行必要的衍生品投资知识培训,提高其应对风险能力。

  6.从事高风险业务企业应当树立正确风险管理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英国工业安全专家科里茨曾说过:“人们不是偏好投资风险,而是对风险一无所知。”对于从事金融衍生产品高风险业务,一是要树立正确风险管理理念。追究高回报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套期保值只是锁住利润,回避价格波动风险,不能偏离保值轨道去追求高收益。期货与现货盈亏要统一考核,严格遵循期货保值中“期货盈(亏)现货亏(盈)”的原则。二是企业对从事高风险交易人员的激励机制需要改变。考核中不能只强调高回报不考虑承担的风险因素,如果盈利是依靠承担了过高风险获得的,不应给予奖励,因为只要失手一次就可能全军覆没。三是切实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有效防范和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要有完整的内部控制程序,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严格执行风险监控部门独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六)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清理情况及主要问题。2004年中航油事件发生以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全面了解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有关情况,积极探索加强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控的有效方法,促进中央企业加强经营风险控制,减少资产损失,2005年初我委开展了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摸底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发现,部分企业通过对所从事的高风险业务进行专业操作、严格监控和规范管理,实现了保值或盈利。但也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监管不严、监控不力、专业知识不够、资金不足,出现违规或超范围经营高风险投资业务,发生了巨额亏空或损失。

  通过对中央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的摸底调查及清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对所从事的各项高风险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引起了大部分中央企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如多数中央企业在证券公司违规经营问题全面暴露之前提前退出委托理财业务,收回了大部分委托理财本金,挽回经济损失约100亿元。又如经清理中央企业从事的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规模大幅下降,个别未取得国家许可证的中央企业停止了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与摸底调查相比,2005年从事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的交易规模仅相当于2004年的五分之一,其中境外交易规模仅为2004年的15%。

  三、对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思路和主要措施

  从国际上看,近年来一些著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突然破产几乎都与高风险业务有关,世界各国也都开始关注高风险业务监管,尤其是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陆续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加强了对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因此,我国在积极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越来越多国有企业参与其中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监管,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构筑一张安全网。

  (一)积极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金融体系。但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市场发展不平衡、金融产品种类与层次不够丰富、风险定价等市场功能有待完善、市场化运行程度有待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弱化和监管不到位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和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步伐,强化市场的专业化监管,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加强金融市场的制度化建设,优化金融市场环境。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发行、交易等制度,保证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做市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对市场主体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三是要加强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为政府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制度保证。

  2.加快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步伐,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一是积极推进金融业务创新,缩短与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差距,为企业提供更多规范的避险工具;二是逐步扩大金融市场的境外参与者范围,积极推动合格的境外投资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拓宽境外参与者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渠道;三是发挥中资金融机构联结国内外市场的作用,鼓励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实现国际化经营,实现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动态平衡;四是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3.加强金融市场的专业化监管,确保金融市场安全高效。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业、银行业及信托业的原有法律法规;健全涉外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二是完善监管手段,实施监管创新,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三是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时预警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是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强对我国现有监管人员的培养,加大对金融监管优秀人才的引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进入门槛。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现代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培训。随着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的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具备现代金融知识、熟知高风险业务运作规则,并具有较高的风险规避和防范意识。

  1.加强现代金融理论培训和学习,了解金融市场运行环境。现代金融是技术密集、智力密集和资金密集的交汇点,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加强现代金融理论的培训,了解不断变化和日趋复杂的金融市场和新颖多样的金融工具,更好地运用金融投资工具规避价格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加强高风险业务专业知识培训,熟悉高风险业务运作规则。高风险业务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把“双刃剑”,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并存的天然属性,同时,高风险业务品种的复杂、新颖、多样性加大了企业经营管理的难度。为此,面对不断创新发展的国内外金融市场,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重视高风险业务及金融市场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层风险规避和防范意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对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有清醒认识和了解,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规避和防范;同时在企业内部能够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高风险业务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三)严格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及品种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市场准入许可是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管的起点,建立健全高风险业务及品种的市场准入许可制度是确保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安全的基本出发点。目前,我国在高风险业务市场准入许可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为了防范风险,我国对境内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一直进行严格管制。199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直到2001年5月,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后,才允许少数国有企业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境外套期保值业务。到现在为止,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四批批准了31家大型国有企业,获得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许可证。

  从目前市场准入许可制度情况看,存在的主要缺陷有:一是从监管主体上看,主要是行业准入许可审核,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从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准入许可审核较少。目前,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监管主体,在配合证监会审批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资格,出资人准入许可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从监管内容上看,市场准入许可比较单一。目前仅对国有企业在境外期货交易所内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国有企业在境外从事的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场外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不进行监管。三是从监管对象上看,只对境内国有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管,未将境外国有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国资委为了能够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积极推进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市场准入许可制度:一是进一步会同证监会做好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资格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同时确保国有企业利用期货交易只进行套期保值,不能从事投机活动。二是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全面准入许可制度,对企业从事委托理财、期权、远期交易、掉期等高风险业务资格及品种进行审核批准,从源头上防止国有企业因盲目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对于股票、基金等投资业务,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对所属子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对于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业务,由国资委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核批准,从企业主营业务、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等方面,严格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准入许可条件,确定企业能否从事高风险业务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主要包括:从事高风险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高风险业务品种和规模是否符合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及防范体系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等。

  (四)强化企业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化和运作专业化。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必须根据核定的高风险业务范围和交易业务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使高风险业务管理制度化;同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企业高管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高风险业务运作的专业化。

  1.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高风险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制定适合企业需要的高风险业务交易指导原则,优化高风险业务操作流程,完善高风险业务操作系统;二是制定详细的交易员守则,对不相容职务实施必要的职责分离,企业分管高风险业务运作与分管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分离,建立相互制衡和监督的运作、审批机制;三是建立高风险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并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构层次设立和运行,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和交易员在规定的权限内从事高风险业务;四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作用;五是建立高风险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对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风险状况、盈亏状况及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和报告;六是建立高风险业务主管和交易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造成高风险业务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完善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2.督促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机制。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机制是高风险业务系统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和环节,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一是建立适当的高风险业务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高风险业务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并能够及时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二是对于从事场外交易的企业,应当建立对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并合理运用保证金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三是严格控制越权交易、超范围交易等引发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3.推动企业加快高风险业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风险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也是高风险业务规范高效运作的重要前提。由于高风险业务种类繁多,风险高,且面临的金融市场复杂多变,因而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必须加快高风险业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风险业务的专业化运作。一是从事高风险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国有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二是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如掌握现代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定价理论,熟悉中外资本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作等。三是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对于从事隐性风险较高的场外交易,必须高度重视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五)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已经及即将采取的监管措施。随着中央企业高风险业务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张,高风险投资巨额损失事件时有发生,对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加强监管已经成为国资委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1.初步建立中央企业高风险业务监管制度。一是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摸底调查,掌握了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研究和探索了监管对策。二是委领导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高风险业务,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汇报、财务决算批复等方式提示企业积极防范风险。三是分类建立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分户档案,并根据中央企业近年来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风险状况和盈亏情况,确定了需要重点关注的20家企业名单,与企业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四是明确提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分类管理要求:对于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保全;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五是积极督促企业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机制。要求企业按照“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机制。

  2.逐步探索完善高风险业务监管工作体系。近几年中央企业在资本市场上面临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效益增长新的减值因素,为此,今后国资委将本着“加强监控、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逐步加大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一,尽快建立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测机制。为了促进中央企业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度,我委将尽快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日常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体系。一是会同证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对投资规模大、风险高的中央企业,重点跟踪了解业务进展、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二是将尽快建立高风险业务季度跟踪监测制度,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业务情况以及投资和融资决策情况,建立财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及时提示企业财务风险,引导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三是将高风险业务监管贯穿到财务预决算等日常管理工作中,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第二,抓紧制定出台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指导意见。目前我委正在积极配合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期货管理相关办法,对企业从事的期货(权)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工作,我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指导意见,拟从从业资质、业务规模、制度建设等方面,规范高风险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督促企业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企业高风险投资安全高效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将积极督促企业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内控制度,规范企业高风险投资行为和操作程序,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监督。有效的财务监督是高风险投资业务规范开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进一步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合理预计投资损失,真实反映投资损益。二是严格杜绝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账外核算行为,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将高风险投资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等资料中充分披露。三是加强高风险投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来源,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确保企业高风险投资规模与自身财务状况相适应。

  第五,推进企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06年我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积极防范高风险业务等引发的巨大经营风险,我们将结合高风险业务监管工作,积极督促企业按照《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第六,探索建立高风险投资重大事件应对机制。为促进中央企业积极应对高风险投资巨额损失等重大事件,我委将认真总结近两年来中央企业重大财务事件处理的经验和不足,探索国资委应对高风险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推动和帮助企业妥善处理高风险投资损失危机。同时,探索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高风险投资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杜绝中航油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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