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发布时间:2003-11-1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6号


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3年度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我们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企业会计报表为基础,制定了《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适用于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主附表及行业补充指标表、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组成(见附件1)。

  (一)主附表为企业会计报表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填报。

  (二)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科研企业。

  (三)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中央监管企业填报,其中: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适用于中央监管企业所属的金融子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认真组织编制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本套报表填报范围为企业总部及全部所属子企业。企业所属子企业包括所有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含全资、控股,下同)、分支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

  对于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所属子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报表科目转换,填报本套报表,并纳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港澳中资企业按本套报表编制财务决算。

  五、集团型企业须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全面、完整,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境内外、港澳台地区所属的子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属基建项目全部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应当以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七、企业除报送公司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外,还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子企业报送;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二级以上(含二级)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所属上市子公司不分级次均应报送本套报表。

  部分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报送四级以上(含四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表。

  八、企业上报国资委的汇总(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九、企业应当认真落实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细致组织、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于2004年4月25日前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具体报送要求:

  (一)企业集团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含主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3)、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企业集团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应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二)二级子企业报送内容: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所属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上报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组织本地区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地方企业应当填报主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对于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填报。

  (二)地方企业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2004年4月25日前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本地区企业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存储全部基层分户报表的计算机介质及本地区国有资产运行分析报告。

  十一、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下载)

   1、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1)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主附表

   (2)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3)2003年度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  金融类

   2、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1)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主附表编制说明

   (2)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3)2003年度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金融类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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