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文 件
财清[2002]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文件精神,为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棉花企业的产权界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因此,各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利用现有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和队伍,认真与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本地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原则上应于 2003年5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三、各地方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尽快进行组织落实,积极做好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以保证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尽快开展。
四、此次棉花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即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和国家计委等七部门核实数据的基础上,重点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地方应依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主要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方棉花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并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五、由于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地方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以便于研究制定统一的政策,规范全国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六、各地方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及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将工作进度、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以"简报"、"工作报告"等各种形式报送或抄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七、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方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文件有关要求,调查了解棉花企业情况,熟悉和掌握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政策,深入基层单位,督促检查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解决,并向各级政府领导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反映情况。
八、各地方要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具体贯彻落实情况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上报。棉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各地方应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数据,于2003年6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