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5] 8号
关于印发《第四届“中央企业十大
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始于2002年,每年评选一届,至今已连续开展了三年。通过表彰、宣传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青年的杰出代表,为中央企业广大青年树立了光辉榜样,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了广大青年发愤学习,勤奋工作,艰苦创业,奋发成才,并在各中央企业进一步优化了青年成长成才环境,为推动“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推进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企业青联将开展第四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现将《 第四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请各中央企业团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推荐申报的各项工作。
附:《第四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及申报表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5年3月31日
第四届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青年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 评选办法和步骤
(一)推报人选(2005年4月15日至7月15日)。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2005年7月16日至8月5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三)向中央企业公示并征集意见(2005年8月6日至9月15日)。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全社会公示。
(四)投票、评审和考察(2005年9月25日-10月20日)。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是中央企业青年的杰出代表,其评选、表彰工作在中央企业广大青年中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各中央企业团委要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在确定申报人选时,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广泛征求企业党政领导部门和广大团员青年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
2、把握标准,突出重点。要坚持事迹优先的原则,坚持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广大青年中有广泛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优秀青年作为推荐人选。要把握标准,切实做到优中选优。在人选推荐过程中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严格程序,认真推报。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600字左右的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不超过500字)(A4纸打印,附软盘),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公章。参选人须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申报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一式20份。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盖章,方为有效。对证书和证件的复印件,各推荐人选所在的中央企业要对照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各申报企业要在7 月15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