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9-06-12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

国资党办群工[2009]18号


关于做好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激励广大妇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妇联决定在2009年国庆节前后,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此次评选表彰分配给国资委全国三八红旗手名额43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额15个。国资委还将推荐1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推荐条件。

  1.中央企业中的女性在职职工。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和中央企业集团一级)荣誉称号。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推荐条件。

  1.中央企业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创新,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具有广泛影响。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和中央企业集团一级)荣誉称号。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推荐条件。

  1.中央企业在职职工中的历届(含本届)全国三八红旗手。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辛勤劳动、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本职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和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3.已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和中国十大女杰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再推荐参评。

  二、推荐要求

  (一)优中选优,确保质量。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和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确保所推荐人选是本企业、本行业的杰出代表。每家中央企业限推荐1名全国三八红旗手候选人或1个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候选单位(即以上二者不可同时申报)。如无合适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可不推荐。已经被所在地方推荐为候选单位或个人的,不再推荐。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严把推荐人选质量关,要在本单位、本系统一定范围内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二)认真填写推荐表。推荐表中,“单位”名称要填写企业的全称或规范简称;“主要事迹”要重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对于重要典型,并附特色鲜明、事迹突出、内容生动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附电子版);推荐表需由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审核盖章。推荐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反映本人事迹的3-5分钟的录像资料;本人两寸近期彩色标准照片3张,五寸彩色工作、生活照片各3张(文字材料和照片需附电子版)。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推荐表、推荐材料和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联系电话(各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报送国资委党委群工部。逾期报送材料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无效。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资委群工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柳松  胡恩力

  联系电话:(010)63193021,63193167

  传真:(010)63193024

  电子邮箱: qungong@sasac.gov.cn

  附件: 1.全国三八红旗手推荐表

     2.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推荐表

     3.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推荐表

     4.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推荐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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