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59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调动中央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中央企业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评选表彰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和一线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甘于奉献,品德高尚,堪称楷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脱困、提高效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控制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创立自主品牌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核心技能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培养专门人才、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应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资产质量高、财务状况好,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清正廉洁,职工队伍职业道德优良、能力素质过硬,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二)在企业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三)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五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的个人和集体,不能作为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第七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原则上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
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专项工作或者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及时给予表彰。
第八条 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表彰人数的10%以内。中央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评选范围,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名额根据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和集体数量确定,推荐对象一般从本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中产生,重点向基层、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的人员和集体倾斜。
第九条 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个人或者集体,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或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所在单位党组织审定拟推荐对象,逐级上报。
(二)各企业集团党组织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在本企业集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拟表彰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中,定期评选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组成临时性评选机构,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审批。
对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推荐的先进集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地税、国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的企业负责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公布表彰决定,其中,对先进个人授予“中央企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先进集体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以本企业为主,主要任务是:
(一)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科研一线培养、选拔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
(二)组织学习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了解和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他们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四)积极推动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建立劳动模范的培训、疗(休)养等制度;
(五)建立劳动模范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劳动模范调离原单位、入学深造、长期出国、离退休、去世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