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群众工作局  发布时间:2004-06-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123号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择34家中央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徒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四、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并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试点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试点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开设专门网站,并建立相关的信息库,丰富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试点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方式。试点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通过中外企业合作、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八、试点工作具体安排。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2004年6月至8月为准备阶段,试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为实施阶段,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结合实际,在本地区确定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

  附件:试点企业名单(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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