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0-11-23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近期,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于日前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目的是将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科研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中央企业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央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中开展分红权激励,符合中央企业做强做大的实际需求,对于促进中央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体制,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此次国资委出台的《通知》,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试点企业应为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对于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要达到一定标准。

  二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两种主要方式和企业相关业绩标准。通过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岗位分红权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

  三是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水平。强调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四是强调对激励对象进行严格考核。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终止其分红权激励资格。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五是明确了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程序。使此项工作一开始就在规范化的轨道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同时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分红权激励是一项政策性强、探索性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下一步国资委将组织各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选好试点企业,科学制订方案,积极推进落实,加快推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使中央企业逐步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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