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集团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商标权案胜诉
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化集团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中化网”)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中化网”)及该公司某客户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浙江中化网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浙江中化网、上海中化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生效日起10日内,赔偿中化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生效日起连续30日,在其“中国化工网”显著位置登载致歉声明。
这是中化集团公司继2002年夺回“中化网”等中文域名后,以驰名商标为依据,依法保护公司商标权益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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