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集团资金集成管理开始全面实施
近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发布了《资金集成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核集团的资金集成管理工作正式步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办法》的规定,中核集团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不影响成员单位正常使用前提下,对间隙资金按照“互利互惠,经济有偿,效益最大化”原则实行统一调配和集中运作。整个操作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存款归属不变,资金收支方式不变,正常经营和投资使用资金的决策程序不变。
《办法》对账户设置、管理与资金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各成员单位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凡不在协办行的账户和在协办行的非集成资金结算账户原则上全部限期转账销户。由于个别特殊原因,暂时必须保留的其他账户,须提前报集团公司财会部同意,并协商确定保留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资金额的30%。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中核集团资金集成管理的组织模式,即:由财会部主办,委托财务公司承办,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形成“双委托”模式。《办法》充分发挥了财务公司作为集团金融机构的作用,并在试点集成管理时的查询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集团运作的功能。
2003年中核集团党组就提出了实施资金集成管理的意向。经过1年半的调研与筹备,去年11月,中核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举办了资金集成管理试点工作培训会,资金集成管理在10家试点单位最先推行。今年10月,中核集团又与建设银行合作,将20余家成员单位纳入了资金集成管理当中。同时,中核集团还将与工商银行组织扩大集成管理培训。资金集成管理工作开始驶入快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