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电集团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
努力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根据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05年,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并通过了《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盛世英同志兼任。在此之前设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并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总法律顾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保证公司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总法律顾问统筹整个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保证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2005年底,哈电集团召开法律工作会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盛世英在会上作了《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依法经营和防范法律风险水平》的报告。盛世英在报告中强调了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当前哈电集团法制工作的现状,对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作出具体要求,部署了2006年的具体工作。在会上传达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的精神,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在2006年底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截至目前,哈电集团下属共有9家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完善了法律事务机构。这9家企业是:哈动力设备股份公司、哈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哈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哈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哈阿继集团公司、哈电实业开发总公司、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哈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哈电集团构筑了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机构保障。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法律事务监控机制,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为哈电集团依法经营奠定了有章可依的基础。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如授权范围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信息反馈不畅或责任体系不明等。建章立制工作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哈电集团公司从建章立制入手,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和修订的主要管理办法包括: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和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等。这项工作使公司的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规范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行为,对防范法律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集团也要求成员企业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动力股份公司、锅炉厂有限公司、电机厂有限公司、汽轮机有限公司、阿继集团、佳电股份等大部分企业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三、充分发挥法律工作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规避经营风险的法律防火墙
(一)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牵头作用,努力提高重大决策的法律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哈电集团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依法管理企业。凡重大决策,都要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有些重大问题,还专门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国际和国内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进一步理顺法律事务工作介入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首先是总法律顾问通过参加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从企业最高决策层有专门人员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把关。其次是法律事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广泛参加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如国内外重大项目谈判、起草或审查重要合同、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国际合作等,法律工作人员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按集团领导的要求进行系统研究,为集团的决策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全集团系统合同管理力度,不断增强规避风险意识。
哈电集团近年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明确的合同承办人,合同签订前必须先经法律审查和领导会签,切实做到关口前移。哈电集团重视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和监控,明确要求集团内各单位建立健全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统一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合同档案管理体系,健全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业务流程,加大全集团系统合同管理的力度,努力使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关口提前,使内部监控工作深入到业务环节。法律事务机构除了把好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关外,还建立了快速应对机制,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督促和帮助下属单位及时解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有的企业还在总结合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合同范本编辑工作,使合同范本更严谨、规范,更具有权威性。
(三)加大对全集团案件管理力度,运用诉讼、仲裁等救济途径,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一是加大对案件备案管理的力度。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实行重大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子企业应将每季度发生的纠纷案件予以统计汇总并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内上报公司,重大纠纷案件,各子企业必须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备案。
二是进一步加大办理诉讼、仲裁等案件的力度,加大维权力度。据统计,2005年成员企业共发生案件76起,总标的额近1.16亿元;2006年成员企业共发生案件90起,总标的额近1.46亿元。经过各成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努力,两年来追回欠款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
在过去两年里,哈电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体进展良好,法律意识深入人心。2007年集团公司将继续按照国资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继续做好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为依法治企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努力以法律手段确保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进一步推动集团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