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国石化质量事故均依据各板块标准分别管理。由于各板块工作、业务性质不同,对事故的分级分类、报告、界定和认定标准都不统一。此次出台的《规定》对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分级、管理机构与职责,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应急、调查与处理等统一了标准。
《规定》将质量事故分四个等级,即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轻微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由科技开发部管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各事业部分别按照各自业务范围管理,一般和轻微质量事故由各企业具体管理。
《规定》要求,质量事故的管理要按照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五个程序进行。要求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传真、书面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要求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进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同时,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要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所发生质量事故等级,由有关企业、科技开发部、有关事业部分头召开事故分析会。
《规定》要求,质量事故的发生与中国石化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处罚。该《规定》由科技开发部牵头,石油工程管理部、工程部等9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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