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仁斌代表: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14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不仅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将推行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尚不完善,部分电商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频频发生。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电信总经理廖仁斌认为,我国亟须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以规范当前快速增长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护消费者、企业以及国家的正当权益。他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从宏观上。

  从全球范围来看,制定电子商务法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电子商务单行法,二是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单行立法主要是对电子商务领域内较为迫切的一些问题进行单项立法,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要目的。而综合性立法则从宏观着手,统分结合,更适合于电子商务实践。综合性立法是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模式,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进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使其能够准确反映并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第二,规范虚拟交易环境,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个很大特点是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我国电子商务的配套法律相对滞后,虚拟的交易环境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温床。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也阻碍了电子商务市场自身的发展。因此,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虚拟交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诚信、打击违法犯罪等亟须解决的问题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同时,要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第三,规范电商竞争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爆发式增长与市场成熟度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规则尚不完善,差异化体验和特色服务还不明显,由此导致各家电商都把价格战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激烈而频繁的价格战不但引起了顾客的消费疲劳,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物流业及支付系统产生了巨大压力,使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实际上,参与价格战的电商是“十电九亏”,真正盈利的寥寥无几,这给整个产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埋下了隐患。因此,通过立法打造一个健康的电商生态体系迫在眉睫,要从根本上解决电商竞争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侵权行为问题,解决该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确认和界定问题,结束电商之间的混战局面,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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