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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04-09-24
中化商标权案宣判  浙江中化网败诉

  广受关注的中化商标权的判决执行有了新的进展。近日,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化公司”)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这是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侵犯中化商标权益案判决书中的两项内容。法律专家认为,在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敏感和紧迫的背景下,此案的判定及执行,对我国今后的商标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侵犯中化商标权益案被称为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诉“商号”的第一案,一度沸沸扬扬,广受关注。事情的起源是,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以“中化”为商号,并在其经营的www.hi2000.com化工网站上,突出使用“中化”二字,设置 “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栏目。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还屡次以“中化公司”为企业简称、以“中化网”为其网站名称,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及国内多家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并计划在香港上市。

  此案的原告为有50多年历史的中化公司。该司从60年代就开始使用“中化”商标,《商标法》实施后逐步将“中化”、“SINOCHEM”商标广泛注册。截至目前,中化公司已先后15次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其使用的“中化”、“SINOCHEM”商标及图形标识在全国及世界范围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10月30日,中化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中院认为,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化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并在“中国化工网”上公开向原告中化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喧嚣许久的侵犯商标权益案尘埃落定。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与我国1985年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一致,意味着驰名商标在我国受法律跨行业的特殊的扩大保护,为拥有驰名商标企业维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化公司有关负责人士表示,目前蓄意侵害中化商标权益的案件仍有不少,公司将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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