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执行新峰谷电价 提高峰谷比价 扩大实施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05-03-15

提高峰谷比价 扩大实施范围
广东执行新峰谷电价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3月1日起,广东开始实施新的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新方案提高了峰谷分时电价的比价,扩大了实施范围。

  新启用的《广东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规定,除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地铁用户外,广东电网直供直管区域内的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均为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对象。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比为1.58:1:0.5,即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8%,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高峰电价是低谷电价的3.16倍。而在此前,广东峰谷电价比为1.35:1:0.6,高峰电价为低谷电价的2.25倍。

  在峰谷时段的划分上,佛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茂名、梅州、河源、汕尾、揭阳为同一城市组群,高峰时段为9:00~12:00、19:00~22:00,平时段为8:00~9:00、12: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为0:00~8:00。另一城市组群为广州、中山、惠州、韶关、湛江、汕头、清远、阳江、潮州、云浮,高峰时段为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为8:00~14:00、17:00~19:00、22:00~24:00。

  本次广东调整峰谷电价,不涉及深圳。业内人士认为,新的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提高了峰平谷段的电价比,扩大了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有利于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需求侧管理。同时,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对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对电网收益影响的分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有必要逐步建立包括发供用三方联动的峰谷分时电价损益调节机制,以确保电价总体水平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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