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召开法律工作会议,—— 加强法治建设 促进依法经营

    发布时间:2005-07-19

南方电网公司召开法律工作会议,——
加强法治建设  促进依法经营

7月12日,南方电网公司2005年法律工作会议召开,该公司总经理王野平出席会议,要求积极探索法律工作如何进一步介入经营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建立和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推进南方电网公司的法治建设。
王野平指出,加强法治建设,对于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南方电网公司战略目标、构建和谐南网、推动南方电网改革发展、依法接受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不仅要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且要完善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健全南方电网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健全南方电网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依法规范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救济和维权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维护南方电网公司合法权益。要求各子公司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设立专门或者归口管理的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法律顾问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执行力,做到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正局级副局长于吉、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副局长赵忠平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南方电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策划部主任王大鷟做了《加强法治建设,促进依法经营,全面提升南方电网公司的法治工作水平》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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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三年筑起强大的依法经营生命线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南方电网公司成立近三年来,始终坚持“把依法经营作为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积极探索法律工作介入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着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经过2003年的“起步阶段”,到2004年“逐步完善”阶段,南方电网公司的法治建设目前已经进入了“总结深化阶段”。全系统系统法律资源得到有效整合,130多位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队伍发挥了有效作用,初步建立和健全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在体制改革方面,通过法律分析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有力推动了各分、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登记进程,南方电网公司系统总分、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和资本纽带关系已经理顺。在合同管理和重大投(融)资活动方面,通过法律审查制度,完成南方电网公司总部140多份合同的审查工作,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和防范经营风险。在制度建设上,积极参与南方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的梳理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在电力立法上,就《电力监管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南方电网公司争取了有利的法律空间。在司法救济上,切实依法维护了南方电网公司合法权益,其中,仅广东电网公司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约18.3亿元。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和窃电上,对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分析、寻找对策,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研讨,提高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系统各单位之间的法律信息交流与沟通,形成各分子公司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升依法经营水平的好氛围。
结合从南方电网改革发展的实际,南方电网公司7月12日召开2005年法律工作会议,又确立了近阶段法律工作“一二三”的工作思路,即:把握“一条主线”,牢牢把握保障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这条主线;做到“两个提高”,做到努力提高法律工作的层次,努力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发挥“三个职能”,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预防职能和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监督职能。具体说来,在强化工作职能上,继续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事务机构,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依法经营、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在保障依法经营上,积极参与管理制度的清理和制定,力争法律触角延伸到合同管理的立项、谈判、签定、履行的全过程,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行业立法及专题研究工作,继续加大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实现公司法治化管理;在防范法律风险上,积极探索和完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法律措施,严格限制对外提供担保,健全南方电网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采取措施保护南方电网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实现依法维权。

南方电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下月起施行

继国家层面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今年3月实施之后,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调规》)近日正式颁布、并将于8月1开始执行 。
7月11日,大规模的南方电网公司《调规》宣贯研讨会召开,来自于各单位的100多位安监负责人参加了宣贯会。南方电网公司安生部负责人指出,《调规》是南方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生产事故管理与事故调查的强制性标准,其实施必将对规范系统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调规》在事故定性上,除各类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定义完全与四号令相同外,还创新地把电网、设备一般事故分为A、B两类,A类一般事故就是四号令规定的一般事故,属国家监管的事故;B类一般事故属于企业内部的事故,只用于南方电网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另外,《调规》在B类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中,增加了低频振荡、电网安全水平降低等内容;同时对事故归属、调查组织与程序、调查时限以及其他方面比较模糊的地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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